未成年人通过网络传播淫秽物品需要负刑事责任吗?

未成年人通过网络传播淫秽物品需要负刑事责任吗?

情景再现

16周岁的小智是一名初中生。在小智上小学的时候家中就购买了电脑,平时小智只是使用电脑玩玩游戏、查查资料等。一次偶然的机会,小智在电脑上发现了一个赚钱的“好方法”。小智在某个论坛上发了帖子,可以帮助他人下载淫秽电影,一部电影收5块钱,小智通过这个方法赚了一些钱。但是不久,警察就通过IP地址追踪找到了小智家。小智认为自己是通过劳动赚的钱,并且自己是从网上下载再卖给别人的,也不是自己制作的淫秽物品。那么,小智的行为究竟是什么性质呢?

依法解答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牟利为表现形式,扰乱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对此都有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以各种手段传播淫秽物品和淫秽信息的,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处以不同的行政拘留和罚款。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小智以牟利为目的,从网上下载淫秽物品,再传播给他人,符合非法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构成要件,触犯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需要接受法律的处罚。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总结提示

未成年人通过网络传播淫秽物品是违法行为,这种行为的危害极大,尤其是对于一些正处在青春期的青少年来说,淫秽物品中的内容可能会导致青少年模仿,进而引起犯罪。所以,青少年应该自觉远离淫秽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