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推荐的药品致人损害,药店应当负责吗?

药店推荐的药品致人损害,药店应当负责吗?

情景再现

吴某今年15岁,是某初中的学生。吴某的父母都是急诊室的医生,平时工作非常忙,因此吴某经常一个人在家。星期天早上,吴某突然感觉肚子一阵一阵地疼,以为是夜里着凉了,就喝了些热水。可到了中午,疼痛没有得到丝毫缓解,吴某只好去药店买药。吴某向店员说明了自己的情况,并根据店员的推荐买了药。吴某吃过药后,反而觉得肚子疼得更厉害了。吴某立即给在急诊室上班的妈妈打了电话,还好抢救及时,吴某脱离了危险。事后,经过了解得知,该药店推荐的药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那么请问,药店应当为其推荐的药品负责吗?

依法解答

本案中,吴某服用药店推荐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药后病情加重,药店对其受到的损害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药店作为提供药品服务的单位,应当保障其提供的药品符合我国质量监督部门规定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所规定的药品质量要求。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和《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吴某及其家人可以要求药店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总结提示

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保证其所销售的产品的质量符合标准。如果产品对人造成损害,销售者和生产者需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