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使用游乐场的游乐设施而受伤,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因使用游乐场的游乐设施而受伤,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情景再现

星期天,小珍的父母带小珍到游乐场玩。刚到游乐场,小珍就兴奋地跑向了自己最喜欢的秋千,当小珍玩得正高兴之时,秋千的绳子突然从中间断开,小珍从秋千上摔了下来。事发后,小珍立即被父母送到了医院进行治疗,经医生诊治,确认小珍左胳膊骨折。小珍的父母经过了解得知,该秋千已经过于陈旧,损坏严重,但游乐场一直没有维修或更换,所以才导致小珍摔伤。于是,小珍的父母找到该游乐场的负责人,要求其承担小珍的医疗费。那么,游乐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

依法解答

游乐场应当对小珍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游乐场管理者负有保障游客安全的义务。游乐设施是为游客游玩而设立的,应当符合一定的安全标准。哪些游乐设施不适合儿童游玩,哪些游乐设施已经损坏不能游玩,游乐场都应当设置明显的告知标志。在本案中,游乐场的秋千年久失修,游乐场一直未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维护或者更换,也未曾设置警告标志,这才导致小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摔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游乐场应当承担小珍的医疗费。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总结提示

公共设施致害责任的认定应当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该责任的成立必须以公共设施的管理者存在过错为前提,此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