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残疾人乞讨构成诈骗罪吗?
情景再现
小红是一名初中生,为了锻炼自己,她趁着暑假之际每天都会去卖报纸赚零花钱。一天晚上,小红结束了自己的工作,在回家的时候,发现在天桥上坐着一个“老人”,前面放着一个牌子,写着双腿残疾无以为生,只能乞讨,希望好心人能够给口饭吃。小红是个善良的孩子,看到“老人”这么可怜,就把自己赚的钱都给了这个“老人”。回家之后,小红跟妈妈说了这件事情,妈妈的第一反应就是小红被人骗了。为了让小红了解事情的真相,小红的妈妈就带着小红回到了天桥。此时天已经黑了,小红和妈妈刚走到拐角处,就看到那个“老人”正在数钱,数完钱之后“老人”站了起来,离开了原地,不久就消失在夜色中。后来经过打听才知道,这个“老人”经常打着残疾人的幌子在这个区域乞讨。那么,这个“老人”构不构成《刑法》上的诈骗罪呢?
依法解答
在我国,乞讨是没有什么限制的,但是在乞讨的过程中使用一些不正当的手段究竟合不合法值得商榷。本案中,“老人”假冒自己是残疾人,博取别人的同情,进而获得别人的施舍,本身是一种诈骗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老人”虽然存在诈骗的行为,但是按一般情况来说,“老人”诈骗并未达到较大的数额,所以不能构成《刑法》上的诈骗罪。但是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所以,本案中的“老人”如果是反复纠缠、强行讨要则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一条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总结提示
我国法律不禁止乞讨行为,这也助长了一群人不劳而获的心理,有些在路边行乞的人并不是真的需要救助。帮助弱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我们在提供帮助的时候,要擦亮眼睛,帮助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同时也要抑制社会上的不正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