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他人收养的孩子与生父母还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吗?

被他人收养的孩子与生父母还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吗?

情景再现

王琦5岁那年,因一次意外而走失,在孤儿院住了一年后,就被张氏夫妇按照法定程序收养。不管是物质上还是精神上,张氏夫妇都给了王琦最好的照料,一直对王琦视如己出、呵护备至。前不久,王琦跟随养父母回国,在得知了生父母的下落后,便和养父母商量去看望生父母,养父母也同意了王琦的要求。那么请问,王琦与生父母之间还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吗?

依法解答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本案中,王琦6岁时被张氏夫妇合法收养,其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此归于消除。而王琦出于血缘和情感去看望生父母,并不能说明他们之间还存在权利义务关系。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总结提示

在收养关系合法设立时,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就形成了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与此同时,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随之消除,不再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