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公民自由

6.公民自由

无论是为了掠夺还是出于自卫,如果战争是各民族最主要的目标,那么每个部落在最初阶段便只想要建立一个类似于鞑靼人的环境。在取得了全部成功之后,迅速建立一个鞑靼帝国。军事领导人会取代市政官,准备带着全部财产而遁逃,或用全部力量获取财富,这将会成为任何一个社会的全部公共安排。

最初到达伏尔加河岸的人曾教会西徐亚人骑马,用轮子搬运茅屋,通过袭击骚扰敌人,全速控制其弓箭,一旦发生战争就射箭。那最初教会自己的国人使用同一种动物来实现耕作、挤奶等任务的人将作为民族的建立者而备受尊敬,或像希腊人中的谷神和酒神一样,获得神的荣誉,作为给一项有用发明的发明者的奖励。在这样的机构中,赫拉克勒斯的名字和成就或许曾被传给后代;但克莱格斯或梭伦这些政治社会的英雄们,他们或许没有得到过名誉,在其名誉纪录簿中找不到极好的或真实的这样的词汇。

好战的蛮族部落会陶醉在最强大的荣誉感和爱意之中,他们给其他人的印象则是强盗或者劫匪。[22]他们或许不在乎利益,或许不屈服于危险,但我们对人性的感知,对民族权利的尊重,我们对公民智慧和正义的崇拜,甚至我们的脆弱本身都让我们从如此缺少好品质且有如此之多的缺点之中,带着鄙视和恐惧离开。

正是在参与文明社会事务的过程中,人类发现了运用最好天赋的方式,以及最好情感的目标。战争技艺正是在被移植到文明社会,发挥出优势之后,才发展到完美。军队的资源和他们行为中复杂的活力也就能够被理解了。最出色的战士也是公民:不同于罗马人和希腊人,色雷斯、日耳曼或高卢的酋长都是些新人。派拉的原住民从埃帕米农达和佩罗比达斯那里学到了他们艺术的原则。

正如前面几节已说过的那样,如果各民族一定要根据对国外战争的估计来调整自己的政策,那么他们就同样应该为实现国内和平而准备。但在没有争端的地方是没有和平的。它是与分裂、争吵和反对意见共存的,但不是和错误的命令共存的。伤人的和受伤的这些词汇在准确的意义上,都处在一种敌对状态。

我们可以认为人们享受和平是因为他们相互之间尊重和友爱,要么就是有法律的制约。那些最快乐的国家,它们通过前者为成员追求和平,而通过后者实现和平则非常不同。前者会尽量减少战争和争斗发生的机会,后者则通过立法与合约来调整人民的要求。斯巴达教育其公民不要在乎利益,其他的自由国家则保护成员的利益,并将其视为权利的主要部分。

法律是同一个社会内部的成员都赞同的协约,市政官和臣民因之得以享受权利,并保持社会的和平。贪婪的欲求是伤害别人的最主要动机。法律因此就有了对财产的主要规定。它将会确立不同的法则,人们通过这些法则能够发布法规、发表议论、继承财产。它为财产占有提供了必要的保护措施。

除了贪婪之外,人类还有许多不公正的动机,比如说骄傲、恶毒、嫉妒和报复之心。法律会根除这些原则,或者至少遏制其影响。

无论人们犯错的动机是什么,受害者也得要忍受损失。他得忍受财产、人身或行动自由上的问题。天性让他尽量主动地不伤害别人。特殊社会的法律授予他一定职位,允许他参与政务。因此让他接受任何非正义制裁就可以被看做是对其政治权利的约束。

在公民有财产权或一定地位的地方,在公民可以自我保护的地方,我们说他是自由的。阻止其犯罪的种种制约措施是其自由的一部分。在一个任何人做坏事都不受惩罚的地方,是没有自由可言的。甚至专制君主相对于普遍法也不能例外。在他认为武装力量可以解决一切冲突的那一刻,他就是个奴隶。他对别人权利的不尊重将会成为他的报应;在所有情况都不确定时,没有比他自己的财产更为风雨飘摇的了。

当我们谈及自由时,不论是从人身与财产安全,还是从身份等级或政治地位,或是从获得权利的方式来看,都会得出不同的阐释;每个民族都倾向于认为,自由的意义只有从自身的社会中才能体会。[23]

一些人认为财产不平等是不公平的,因此要求重新分配财产,将此作为自由的基础[24]。这项计划更适用于民主政府,并且仅当它受到权威的认可时才适用。

新移民如以色列民族,非凡的成就如斯巴达和克里特的成就,为这个计划的实际执行提供了案例。但在多数其他国家里,即使是民主精神也只能够延缓土地的争夺、不时免除债务,让人们知道自己仍有争取平等的权利。

罗马、雅典和共和国公民只为自己和他的等级着想。农业法规在多年里被改变和争论。它能唤醒人的心灵,培育平等精神,提供一个可以践行其威力的领域,但从未产生更正式的影响。

很多被用于防止弱者被欺负的成就,通过保护财产权,加剧了不平等状态,让那些滥用权力让人恐惧之人的地位变得更高。这些滥行雅典人和罗马人很早就感受到了。[25]

有人建议通过限制私人财富的增长、禁止对继承的限制、制止长子继承权来防止财富过分集中在某些人手里。有人提议通过限制又消费的法规来限制中等地产的浪费,限制大地产的使用,以及最后限制获得大地产的欲望。这些不同的方法多少与商业利益有关,或许可以被一些民族目标是获取财富的民族不同程度地接受。他们通过唤起和谐性或正义感或消磨人们互相伤害的情绪来产生其作用。

似乎在某种行为中,限制性法规、平分财产的目标能遏制满足感,阻止卖弄比别人多的财产。以这种方式,减弱富人的欲望,在公民心中保留着应该用来规训其行为的节制和公正。

这个目的从未在任何允许财产不平等分配、财产被用来扩大差别和等级的国家完美地实现过。实际上很难关掉腐败的闸门。在所有有可确信的历史的国家和民族中,该政治设计本身及其对该设计的具体执行似乎只有在斯巴达才能够被理解。

在那里财产权是被法律承认的。但法规及其实践的最有效结果似乎是人类从此发现,在确立财产私有制之前流行在单纯民族中的一些行为习惯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下来。[26]对财富的热情在多年里是被压抑的,公民被要求只把自己当做国家的财产而不是私人财产的所有者。

买卖公民的祖传之物是可耻的。每个家庭的努力只许关注结果,自由民对于谋利性技艺是完全陌生的。正义的基础在于鄙视犯罪的诱惑。国家为维护公民自由而采取的措施,就是每个成员性格形成的原因。

个人从各种诱惑中释放出来,那些诱惑大概来源于财产。他接受教育,并受雇终身为公众服务。他在一个社会内谋食,可以只凭借自己的天赋和美德而不输任何人。国家是其子女的监护人;他则学会了为人父母和国家青年的导师,而不是成为一个家庭里面焦急的父亲。

我们知道,这一民族主要关心的是教化自己的民众,外邦人深知他们喜欢穿红色和粉色的衣服。但他们不能让军备、建筑物或财产用于享乐,也无法使它们成为我们称为“品位”的东西。木匠和建筑师只会使用斧子和锯,他们的手艺很简单,或许在其形式方面,多年就是那一个样。艺术家的灵感可以培养自己的天性,而不是装饰其同胞居住地。

在这个规划中,他们有了参议员、执政官、军官和行政官员,但没人有私有财产。他们就像荷马的英雄一样,大碗喝酒、大秤分金。一位凭借政治能力成为希腊独裁者的公民认为他得到了双份的午餐就是一大荣誉了。他活跃、有洞察力、勇敢、超然且慷慨,但在其土地、桌子和家具中,我们看不到除了美德之外的光环。然而相邻的民族向这个政治家和战士的摇篮索要指挥官,就像我们向富有各种技能实践者的国家索要各种技能的实践者一样;向法国人要厨师,向意大利人索要音乐家。

毕竟我们还不能在斯巴达的法律和组织机构中学会理解,这个非凡国家的所有目的是以何种方式得以实现的。但其民族为人们所尊敬,且有当代历史学家对他们的优越性大加赞颂,都不允许我们质疑这一事实。色诺芬说:“当我认为这个民族尽管不是人口最多的,但却是雅典之中最强大的国家时,我被奇迹震惊了,我急于了解这个国家通过何种方式实现了它的卓越。但当我开始了解其组织机构时,我的好奇消失了。或许一个超出众人的人正如努力培育自己心智的人必定会超出那些忽视他的人一样,斯巴达人应该超出任何民族,成为唯一一个把美德当作政府目标的国家。”

财产只和生存有关,甚至和享乐有关,它很少腐蚀人类,或唤醒竞争精神和妒忌之心。可是,当它被看作与等级区分和荣誉有关时,在财产催生等级的地方,它们就会引发最暴力的情绪,吸收人类灵魂之中全部的情感。它们把贪婪、下作和野心、自大联系起来,让人通过卑劣和谋利性技艺获得自以为高贵和尊贵的财富。

反过来,如果腐败的闸门被有效地关上,公民还是有责任心的,市政官就是正直的。任何政体都能理智地运作,信任也有的放矢,通过各种法规,授予人们职位和权力,似乎所有的能维持国家生存的能力和武装力量都将被用在为其服务上。因为在这个假设上,经验和能力是公众自信心的唯一向导和唯一头衔。如果公民被分成等级,那么他们就会因为观念不同而不是因为利益之间的对立而变得相互制约。

我们或许很容易想到对斯巴达政府的攻击,这些指责来自那些仅就其形成进行考虑的人。人们并不指望它能制约人的自私和偏执的性格,从而阻止犯罪行为,而是想要激发灵魂的美德,通过剔除犯罪动机让人获得善良之心,从其内部成员的无差异性到无序和冲突的普遍原因中获得内部的和平。想从其他国家的宪法中找一个类似的政体是件很繁琐的工作,其主要特征和独特性格很难再度发现。共和国里也有君主和议会,在迦太基的政府中尤其能找到一个类似的。[27]但其中一个的唯一目标是美德,另一个则是国家财富,这能找到什么相似的结果呢?前者的民众能和国王交往,住在同样的茅屋中,没有财产,只有日常食物;一个是商业共和国,合理的财产是充任国家高管的必要条件。

其他的小社会在觊觎王位或体验到暴君滋味的时候,就会驱逐国王。在君主的世袭地位被保留下来之后,其他国家就会担心其成员在为了尊贵而竞争的过程中会使用阴谋诡计,党同伐异。教唆成为唯一可以在议会中得到席位的条件。最高审判权掌握在法官手里,并被稳妥地授予一小部分人,他们由抽签选出,没有等级差别。如果需要将其与此或与许多斯巴达政策文件相比,就会在人类的总体历史中发现它。

但在斯巴达,这种政体克服了可能发生的错误,并度过了繁荣的岁月,这完全依靠其行为的正直和公民的性格。一旦这种正直被打破了,这个民族就会因为民族虚弱而堕落到软弱无力的地步。它们堕入了民族暴力的潮水不断冲击其他民族的地步,甚至堪与野蛮时代相比。它们在古斯巴达灭亡之后从事其他民族的事业:它们建立城墙,停止改进民心,着手积累财产。它们在这个新计划之上,在为了政治生活的斗争中,保留住了马其顿统治下消失了的国家体系。它们和另一个起源于阿开亚的民族一致行动,成为希腊最后一个沦为罗马帝国村庄的社会。

如果人们认为我们已经在简单民族的历史中停留了太长时间,就应该记得,在色诺芬的故事中,这些国家曾把美德当作国家的目标。

我们必须从不同的来源中找寻自由,我们得通过限制市政官权力获得正义,并依赖法律的保护,以及那些让我们保住财产的法律所给出的保护。我们活在社会中,人为了变得伟大一定要很有钱。快乐本身总是通过骄傲自大才能获得,假想的快乐欲望能够激发最糟糕的情绪,其本身也是悲惨的。公共正义就像锁链,即使没能激发起真诚公正的情感,也阻碍了犯罪的发生。

人类一旦被财富和权力的热情控制,就会进入到这种描述中。但对他们的描述却总是混杂的:最好的情况也掺杂着恶,最坏的情况也有善存在。在没有任何组织能控制其行动时,除了刑法和警察之外,他们还从直觉之中得到正直和真诚的爱,从社会的感化中,开始珍视值得尊敬和值得赞扬之物。他们在联盟反对外敌的过程中,得到了社会的热情和保持权利的勇气。如果将对美德的惯常忽视作为政治目标,那么长久下去将会怀疑人们之间的相互理解,实际上美德作为内心的自发产物,将会带我们回复到自然本性的荣光中。

在民族行为的偶然而混杂的状态中,每个人的安全和政治影响都要依赖自己,但更多的是依赖其所参加的党派。因为这个原因,所有感觉到共同利益的人就愿意联合在党派内部;并且只要利益要求,他们就相互支持。

在自由社会的公民被分成不同等级的地方,每个等级都有特殊的政治要求。相对于国家的其他人而言,它是个党派;相对于内部成员的不同利益,它往下还可以再分。但在每个国家之中,存在两种很容易理解的利益:君主和随从的利益,贵族的利益,或任何临时性党派的利益,及与这些利益相悖的人民的利益。

在君主权力由集体实行的地方,似乎没有必要为了保护公民权而附加一些制度,但集体很难(如不是不可能的话)让自己的权力完全满足所有人关心的利益。

如果大众集体掌握了全部的政治功能,如果以同样动荡的方式,通过巨额财产表达自己的想法和对权利的认知,以及他们对国内国外敌人的敌意,那么他们便是在假意关注公民行为,决定任何与公正和正义有关的问题。公众处在不利地位。大众政府最容易出错,并削弱公众执行力。

为了避免这诸种不利,人民总是愿意交出部分权力。他们建立一个元老院来讨论,并为了作出一个最终的抉择而准备(如果不是决定)一些议题。他们把执行权交给与此类型相同的委员会,或交给其会议的执行官。通过使用这种必要而共同的优势,即使在民主形式被最小心地保护的时候,也会有一些人数众多的党派和人数上不占优势的党派。一攻一守,随时准备互换位置。尽管自由最大的威胁来自人民,但他们在腐败的时候很容易滥用职权;但是在政府的常规一面,执行者都在制造超然的空气,民权总能发挥作用。

尽管在罗马人部落集合的那一天,元老和民众混杂在一起,执政官不过就是公仆而已;但是当这个糟糕的集会解散之后,元老们就聚在一起为他们的主权而运作,执政官则拿起斧头和束棒,凭借个人能力教训每个罗马人应服从国家。

因此,甚至在把集体作为主权的地方,人们也只是偶尔集合。尽管在这些场合下,他们决定每一个与他们(作为一个民族)的权利和利益相关的问题,并且能用不可抗拒的威力来确保自由;然而他们并不为自己思考,没有更稳定、更统一的权力来支持他们,实际上他们也就并不安全。

各地的民众都是强大的,但在解散和集合时,需要为了成员的安全,有一位领导主持大局。为了这个目的,斯巴达有了额和里,迦太基有了百人院,罗马有了保民官。经过如此准备,民众的党派总是能够和它的对手合作,甚至践踏那些无论贵族的还是君主的权力,通过这样的方式这一党派在竞争中脱颖而出。此类情形中,国家普遍陷入拖沓、动荡与混乱之中,这是因为民众选举出的领导人对伟人怀有强烈的景仰而盲目追随造成的。

在大一点的社会内部,民众只能分享部分立法权,不能僭越其他权力,他们保卫自己的能力就受到限制。在只能靠代表说话的地方,他们的力量就无法运用。或许他们参与政府立宪过程要比那些人们占有或参与整个立法过程更为持久,后者在集会的时候会变成暴君,在解散之后却又成为一个情绪失控的国家的奴隶。在合理组成的混合政府中,大众的利益就会在国王或贵族那里找到自己相应的一份,公众的自由和秩序经过运作,能够和谐共存。

各种混合政府因为不同的利益有了这样临时的安排,得以运转。因为考虑的程度不同,各自的利益能够实现,因而也就保证了它们立法的公正性,以及它们对法律条文严格执行时的强制性。国家因此并不能同样胜任立法的职能,也不是都同样幸运地保持市政法规的完整性和人们日常的守法。

在民主政治下,公民感觉自己分享了主权,但和其他国家的这个问题相比,他们则没有那么迫切地想要让自己的权利被尊重,或被实际保护。他们相信个人活力,相信党派的支持,相信公众的感知。

如果集体能够充当法官和立法者的角色,那么他们很少能够想到为自己制定规则,或更少遵守任何已经制定好的最终规则。他们一度把自己所执行的任务分给他人;其判决能力或许要比他们的立法能力更受情绪和党派利益诱导,而情绪和利益都在这些案件发生之前就有了。

但即使是最简单政府(无论它是贵族制还是君主制)也有立法的必要性,有大量的利益需要调整。主权者希望通过解释规则和宣传规则,在行政过程中保持稳定和秩序。臣民希望了解自己职责的情况及其限制。他依据被制定出来要求其与君主或与其他臣民共存的条款是否和他对权利的理解一致,来默许或反对。

在君主或贵族议会控制主权的地方,君主或贵族议会不能肆意统治或决定判决。没有市政官(无论是临时的还是世袭的)敢忽视正义和公正的美名,很大程度上这美好的名声让他们有了权威和受到尊重。然而各民族在法律执行过程中已经很幸运了,如果它们相应地承认各个等级之人通过代表或没有代表而实际分享立法过程。在这样的法律建立之后,法律名义上就是个合约,不同党派关心的问题得到了谅解,并在制定条文的过程中给出了自己的意见。法律对利益的影响在制定的过程中就被商议过了。每个阶级的人提出反对意见,建议为自己的那部分做出补充和修订。他们一起来调整每个有争议的问题:当他们不断地享受到自由的时候,他们继续丰富法律,扩大其容量,就好像他们仅仅通过书写它们就能够去除每一个争议的基础,并确保自己的权利。

罗马和英格兰的混合政府(前者倾向于民主制,后者倾向于君主制)证明了它们是各民族中最伟大的立法者。前者为欧洲大陆确立了市民法的基础和大部分超结构(superstructure);后者在自己的岛内把法律的权威和管理推到了完美,人类此前从未实现过如此成就。

在这样有利的创设中,为人所熟知的习俗、法庭的行为和决议,以及成文法规都获得了法律的权威。每一项程序都是按照恰当、具有决定性的规则执行的。最好的和最有效的防御措施通过规则不偏不倚的应用而被运用到案件之中;很显然,在我们已经提到的两个案例中,一个惊人的巧合存在于他们行使司法权的相同方法中。两案中的人民以同样的方式把法官的职位留给了自己,并把公民权的决定权和犯罪的裁判权交给了法庭的同侪,后者在审判自己公民的过程中,为自己也确立了一种生活方式。

毕竟我们不是仅仅从法律之中寻找维系正义的办法的,而是从法律所赋予、没有法律的稳定支持便会被滥用的权力之中。法规被用于记录公民的权利,并表达各党派想要保卫法律条文中已经表达过的内容的意愿:但没有保卫被确认为一项权利的热情,单纯的记录或脆弱的意愿是无足轻重的。

被压迫唤起的民众或有着短暂优势的等级,如果已经取得了许多的宪章、妥协和立法成就,就会支持他们的要求。但在没有做出自我保护的充分准备之时,写好的条款还有他们被书写的场合会被人经常性地遗忘。

英格兰和每一个自由国家的历史都有这样的例子,那时,人民或代表集合在一起时法律得到制定,但他们把王位和执行权交还的时候法律却被拒以执行。纸面上最公正的法律和行政上最大的专制常常是相伴相生的。甚至英格兰的司法审判形式也有自己的法律权威,尽管法庭的程序是专断和压迫性的。

我们必须把法律当作公民自由的钥匙来尊重,前者强迫任何监禁都要把秘密公之于世,每一项罪名都要公开,面临指控的个人能够在有限的时间内要求上诉或要求审判。没有比反对权力的滥用更为睿智的了。但它需要一个组织机构,这个机构不能次于大不列颠的政治宪法,(需要)一种精神,这种精神不能逊于其幸运的人民为了保证其果实的不屈和狂热。

甚至是法律的词汇已经明确规定的个人安全和财产占有权都要依赖自由民族的热情和妒忌之心,或依赖每个等级的人保护自己的考虑。更为明显的是,我们曾被视为政治自由或个人在其位谋其政的权利就此失去了基础。经过市民法程序,财富可能保住了,人可能被释放了,但心灵的权利除了它自己之外,不可能被其他任何的强制力所维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