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物平等的生态智慧

一、万物平等的生态智慧

人与自然平等相处、和谐共生的生态观念在中国古代就已初见雏形。儒家的“天人合一”、道家的“道法自然”以及佛家的“众生平等”思想无不蕴含着人与自然平等共生的理念。宋代理学家张载提出的“民吾同胞,物吾与也”思想,将自然万物视为与人类平等的一部分,是对人与自然平等共生思想的生动诠释。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这是对我国古代生态智慧的继承与发展,也是对新时代如何处理人与自然关系问题的积极、有效回应。

万物平等、和谐共生的生态观念要求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时秉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原则。尊重自然即要将自然作为一个与人类平等的生命体来对待,尊重它的特点和运行规律,不能将它视为被征服的对象毫无节制地索取,要在它的再生能力和自我修复能力的范围内合理利用。顺应自然即顺应自然的规律,“要按照自然规律办事,正视自然规律,要在自然允许、能够承受的范围内利用、改造自然,不做违背自然规律、超乎自然承受力的事情”[17]。保护自然即“尽力按照自然规律去关照自然,维护自然的平衡与健康”[18]

人与自然万物平等,有其合理的内在逻辑。因为,人与自然具有同构性。“只要是人,所做的事情,都受其最根本动物性与生俱来的特性的影响。这就是同构性,是与自然万物都具有相同的或者说相类似的系统结构的性质。”[19]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主要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人要尊重自然、适应自然、保护自然,维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平衡与发展;二是自然要“依从人、顺合人、服务人,向着有利于人的生存与完善的方向发展”。人与自然“只有相向而行,而不是背道而驰,才能和谐共生,相互促进”[20]。值得注意的是:第一,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人始终处于主导地位,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关键,以人为核心的“生产劳动的科学化、科学技术的人性化、社会关系的合理化,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条件”[21]。第二,和谐共生是人类与自然界存在与发展的内在要求,因为“平衡与协调是自然界的固有属性和应然状态,也是人与自然之间的本质联系”[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