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度消费自然资源

二、适度消费自然资源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人类只有遵循自然规律才能有效防止在开发利用自然上走弯路,人类对大自然的伤害最终会伤及人类自身,这是无法抗拒的规律。”[28]

人类存在于自然之中,从属于自然界。正如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所言:“因此我们每走一步都要记住:我们决不像征服者统治异族人那样支配自然界,决不像站在自然界之外的人似的去支配自然界——相反,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头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和存在于自然界之中的;我们对自然界的整个支配作用,就在于我们比其他一切生物强,能够认识和正确运用自然规律。”[29]作为万物的灵长,人并不能凌驾于自然之上,反而“人作为自然的、肉体的、感性的和对象性的存在物,同动植物一样,是受动的、受制约的和受限制的存在物,就是说,他的欲望的对象是作为不依赖于他的对象而存在于他之外的;但是,这些对象是他的需要的对象;是表现和确证他的本质力量所不可缺少的、重要的对象”[30]。因为,作为生物体,为了维持生存,人必然要从自然界获取能量和进行物质循环。“自然性是人之为人的根本前提,感性的物质需要是人的基本需要,而消费则是满足人感性需要的基本行为,人们通过消费将自然物转化为个人需要的对象。所以从本质上讲,人们在消费过程中必须尊重自然,消费是尊重自然基础上的伦理行为。”[31]可见,人在利用、消费自然资源的同时,要把握度,做到合理利用,适度消费。

土家族适度消费自然的生态观念生动地体现在其生产生活实践之中。“土家人在赶仗时的种种规约、封山育林的条例、禁止在溪(河)边用药毒鱼等文化事象都体现了土家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生态观。当人口过度增长而导致自然资源供应不足时,土家人选择迁徙以应对资源不足,调节生态平衡,并且将迁徙的辛苦历程以古老戏剧‘茅古斯’的方式记录下来,以警示后人应存有‘人口过度增长干扰生态平衡’的危机意识。”[32]

土家族有“赶仗”即集体围猎的传统。狩猎是人类早期生存和繁衍的重要手段。“赶仗”是土家族先民们猎取生活资料的重要手段。土家族长期生活在武陵山区,山多田少,物产有限,生活物资不足,“赶仗”成为补充生活物资的重要途径。“赶仗”不仅可以增加食物来源,还可以驱赶野兽,避免其对人畜、庄稼的侵袭。生活在深山密林之中的土家人,常常受到野猪、麂子、猴子、狼、老虎等禽兽的侵袭,庄稼屡遭破坏,偶尔伤及人命。在众多侵袭的禽兽中,属野猪的破坏性最大。野猪所到之处,轻则庄稼成片遭啃,重则人畜遭袭。野猪等野生动物繁衍速度很快,必须定期举行“赶仗”活动,将它们的数量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清光绪《长乐县志》卷十二《风俗》载:“山深林密,獐、兔、麂、鹿之类甚多,各保皆有猎户。”[33]土家族“赶仗”是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有节制的狩猎活动,遵循着“保护为主,适当猎取”的原则,体现了土家族人对自然资源的适度消费。一般,在狩猎之前,参与狩猎的人会商议确定狩猎对象,并严格遵循着珍稀禽兽不捕、孕期禽兽不捕、幼崽幼禽不捕的原则。狩猎过程中,若有珍稀的、怀孕的、幼小的禽兽误入捕猎网,猎户会网开一面,放它们离开。狩猎结束,猎头会取一些猎物祭祀猎神——梅山神,以表示对大自然慷慨馈赠的感激之情。可见,土家族“狩猎并非不分种类与数量的无节制捕获,大量史料显示,土家族的赶仗通常划分区域,采取与轮耕同理的轮猎,赶仗的对象与数量事先明确,如根据上山赶仗的人数确定猎物的大致数量,如五爪动物须排除在外等,以保证自身与动植物的和谐共生,维持可持续发展”[34]。简言之,土家族“赶仗”不仅有助于保护农业生产的成果,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维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平衡。

世代生活在高山深箐之中,土家族先民们很早就认识到了森林在维护生态平衡中的重要性。在土家族地区广泛流传着“山清水秀,地方兴旺;山穷水尽,地方衰败”的告诫之语,可以窥见土家族人对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视。土家族人有自己的一套森林管护智慧,其中就包括封山育林制度。如第四章中所述,土家族地区对山林有自成体系的一套开山与封禁的制度与机制。

其实,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各族人民有一些关于封山育林的习惯。“过去,自治州不少社队曾经采取过多种形式进行过封山育林,有的杀猪宰羊,聚餐订约,封山后凡有违犯公约者,就要按订约时的规模办一餐酒席,以示惩罚,有的拟文立据,订立乡规民约,实行连户、连村禁山。在封山的形式上,有插封山牌的,也有在封山的母树上图标记号的。”[35] 这些封山育林的传统智慧得到了武陵山区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的高度肯定和重视,被充分运用到林业管理之中。

1962年10月15日武陵山区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制定的《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林业发展纲要(草案)》在关于“林业建设的方针”中提出了“大搞封山育林”的要求。具体如下:

凡有条件飞子成林、封山育林的地区,应根据当地群众历年管山的习惯,充分讨论,“立款”插牌,把它全部封禁起来。通过封山,达到育林的目的。其主要对象是:有母树的采伐迹地、残林迹地、新造林及飞子幼林、水源林和水土保持林等。办法可全封、轮封或半封。要求全州在第三个五年计划内封山育林500万亩;第四个五年计划内封山育林600万亩。要注意留好牧场,使林牧各得其所。[36]

1987年11月9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印发的《全州林业工作会议纪要》中就“关于森林采伐限额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森林采伐限额包括商品木材、企业加工用材和地方用材、乡村和群众自用材、商品薪炭柴和生产木耳、香菇等消耗的林木资源(指直径6厘米以上的木材),会议认为以上都应纳入年森林采伐限额之内。一九八八年全州限额采伐量为15万立方米,其中商品材10万立方米,民用材5万立方米。州下达到各县市的年采伐限额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突破。采伐限额必须逐级限制,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监督,防止层层加码。严禁在林木采伐上乱开口子,乱批条子。

严禁收购杉木棒(除间伐材)、杂木棒,州内所需木炭,由计委下达生产计划,林业部门指定地点组织生产,供销部门组织收购供应。在今后,主伐商品木材计划只下达到国营林场、重点林区乡(10万立方米以上)和乡林场,其他乡只下达适量的自用材计划,自用材由乡政府掌握,村组及农户所需生产生活用材,乡政府根据森林资源情况,发给采伐证,并由护林员监督采伐。计划指标,不准搞平均分配。[37]

在1988年11月15日发布的《中共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委员会、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五年消灭荒山,十年绿化全州的决定》中第四条“封山育林,封山护林”明确规定:

凡有母树、残林等具备天然更新条件的林地,一律实行封山育林,全州计划封山育林700万亩,分别情况实行全封、半封和轮封。铁路公路沿线、溪河两岸、水库周围、水土流失地区、高山陡坡等凡具备封山条件的都实行封山。对所有的封山,做到有设计、有面积四至、有负责人员、有标志、有防火措施。凡新造幼林地和现有林地全部实行封山护林。[38]

这些封山育林的办法效果显著。据20世纪80年代的统计:“这些封山办法都曾收到过良好的效果,有的甚至比人工造林效果还好。如龙山县城郊区,从一九六四年开始,全区十一个公社,社队都订立了封山育林公约,十七年来,他们像抓粮食生产一样狠抓封山育林,使当时濒于毁灭的森林得以更新。现在全区48万亩林业用地,已经绿化了80%,而且有近30万亩郁闭成林,其中用材林20万亩,森林蓄积量达30多万米。”[39]

永顺地区的封山育林传统是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总结出来的适度消费自然资源的宝贵经验。该地区乡民深知,“取之于林”就要“封山育林”,在消费自然资源时坚持适度的原则,给予森林生态系统自我修复的时间和空间。如此,才能保持人与自然资源之间的有效互动与良性循环,保障自然生态系统持续健康发展。

【注释】

[1]本章关于土家族信仰、传说的表述,主要参考以下文献:
胡炳章:《土家族文化精神》,北京:民族出版社,1999年版;彭英明:《土家族文化通志新编》,北京:民族出版社,2001年版;彭荣德、王承尧:《梯玛歌》,长沙:岳麓书社,1989年版;周兴茂:《土家族的传统伦理道德与现代转型》,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杨昌鑫:《土家族风俗志》,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阳盛海:《湘西土家族历史文化》,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向柏松:《土家族民间信仰与文化》,北京:民族出版社,2001年版;段超:《土家族文化史》,北京:民族出版社,2000年版;姚宝瑄:《中国各民族神话·土家族 毛南族 侗族 瑶族》,太原:书海出版社,2014年版;吕大吉、何耀华:《中国各民族原始宗教资料集成:土家族、瑶族、壮族、黎族》,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2]刘达临:《世界古代性文化》,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0-21页。

[3](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61页。

[4]钱钟书:《管锥编》第4册,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1357页。

[5]杜维明:《试谈中国哲学的三个基调》,《中国哲学史研究》1981年第1期。

[6]李想:《发端于生态文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研究》,北京:中国致公出版社,2011年版,第23-24页。

[7]李平凡、颜勇:《贵州“六山六水”民族调查资料选编·土家族卷》,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2008年版,第2页。

[8]周兴茂:《土家族的传统伦理道德与现代转型》,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2页。

[9]彭荣德、王承尧:《梯玛歌》,长沙:岳麓书社,1989年版,第156-159页。

[10]胡炳章:《土家族文化精神》北京:民族出版社,1999年版,第83-84页。

[11]胡炳章:《土家族文化精神》,北京:民族出版社,1999年版,第93页。

[12]胡炳章:《土家族文化精神》,北京:民族出版社,1999年版,第95页。

[13]侯有德:《湘西永顺土家族祭油神习俗研究——基于长光村的田野调查》,《贵州民族研究》2020年第3期。

[14]侯有德:《湘西永顺土家族祭油神习俗研究——基于长光村的田野调查》,《贵州民族研究》2020年第3期。

[15]侯有德:《湘西永顺土家族祭油神习俗研究——基于长光村的田野调查》,《贵州民族研究》2020年第3期。

[16]侯有德:《湘西永顺土家族祭油神习俗研究——基于长光村的田野调查》,《贵州民族研究》2020年第3期。

[17]严华等:《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2017年版,第26页。

[18]严华等:《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2017年版,第27页。

[19]李想:《发端于生态文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研究》,北京:中国致公出版社,2011年版,第22页。

[20]李想:《发端于生态文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研究》,北京:中国致公出版社,2011年版,第103页。

[21]李想:《发端于生态文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研究》,北京:中国致公出版社,2011年版,第103页。

[22]李想:《发端于生态文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研究》,北京:中国致公出版社,2011年版,第133页。

[23]车越川等:《土家族传统生态知识多样性表达及现代价值》,《铜仁学院学报》2015年第3期。

[24](清)张天如纂修、魏式曾增修:《永顺府志》,清同治十二年刻本。

[25](苏联)E. 费道洛夫:《人与自然:生态危机和社会进步》,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26页。

[26]白葆莉、冯昆思:《论少数民族生态伦理思想与和谐社会建设》,《大连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

[27](清)萬修廉修、张序枝纂:(同治)《续修永定县志12卷》,续修永定县志卷十。

[28]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50页。

[29](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 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60页。

[30](德)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05页。

[31]刘轶凡:《中国生态消费伦理研究》,大连:辽宁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20年,第17页。

[32]车越川等:《土家族传统生态知识多样性表达及现代价值》,《铜仁学院学报》2015年第3期。

[33](清)郭敦佑再续纂:《长乐县志》,清光绪元年增刻本。

[34]宫长瑞、张迎:《土家族生态自然观的实践特点及启示》,《社会科学动态》2019年第4期。

[35]彭诗隆:《试论封山育林对加速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荒山绿化维护生态平衡的战略意义》,《湘潭大学自然科学学报》1982年第1期。

[36]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地方志编撰委员会:《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丛书:林业志》,长沙:湖南出版社,1994年版,第305页。

[37]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地方志编撰委员会:《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丛书:林业志》,长沙:湖南出版社,1994年版,第337-338页。

[38]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地方志编撰委员会:《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丛书:林业志》,长沙:湖南出版社,1994年版,第345页。

[39]彭诗隆:《试论封山育林对加速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荒山绿化维护生态平衡的战略意义》,《湘潭大学自然科学学报》1982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