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宗族所有制

二、宗族所有制

土司时期(910—1727年),永顺地区的山林土地归土司所有。“改土归流”之后,永顺地区山林土地的所有权仍被彭、向等大家族把持。“改土归流”之后,彭氏、向氏家族仍然是永顺地区的名门望族,在地方社会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在永顺卧塔流传着这样一句话,“彭两千,吼一吼,塔卧抖三抖;向五百,跳一跳,房瓦要震掉”[5],其大意是当地以彭、向两姓为大族,其中彭氏势力最大,族人有两千之多,足见彭、向两族在永顺地区的威慑力和影响力。许多有权有势的土司“在当地仿照汉人的宗族制度建立起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宗族组织系统”,“从明正德年间到明万历年间,历任永顺宣慰使曾在他们的辖区内仿造内地的宗族组织形式建立起了一套较为成熟的宗族运作模式”[6]。从清光绪十八年(1892年)内塔卧彭氏族人重修的族谱来看,彭氏家族业已“形成了‘个人—独立家庭—联合家庭—小支—大支—各房—宗族’的严密等级结构”[7]。土司时期,山林田地归土司统辖。改土归流以后,彭氏、向氏家族虽然在政治、社会地位上丧失了主导权,但是他们仍然占据着大量山林、田土,牢牢把控着地方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清雍正八年(1730年)清廷开始在永顺地区开展土地重勘运动,明令“将永顺一府秋粮豁免一年,令有产之家自行开报,准其永远为业”[8]。可见,由于大姓家族对山林、田地的牢牢把控,土地产权问题成为清政府治理永顺地区面临的棘手问题。

民国时期,油茶林的私有制,是在不平等的社会制度下推行的,不可避免地存在地主阶级大量把控油茶林产权,普通农民没有产权,只能被雇佣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通过土地改革,将包括油茶林在内的山林田土划拨给个人。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来,相继开展农业合作社、人民公社化运动,将包括油茶林在内的山林田地收归集体所有,由集体统一管辖。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油茶林产权重新回到个人手中。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油茶林归属家庭承包经营,但是在实际管护油茶林的过程中,往往需要借助家族或村寨集体的力量。由于油茶经济价值较高,偷盗茶籽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协调各家各户对油茶林的管护工作,一村一寨之中,往往由村长或族长等威望较高之人出面,组织全体成员制定规约,诸如开款放款封款制度、草标制度、巡山制度、禁止偷盗茶籽、禁止乱砍茶树、定期巡山等。永顺县塔窝镇瞿家寨的桐树林、茶树林面积较大,盛产桐茶油。为了有秩序地完成采收,避免纠纷,村民们自发订立了“收摘桐茶公约”。公约规定:“在收摘桐茶期间,任何人不许在桐茶山寻觅桐茶果。只有收捡完毕后,才准许捡野桐茶。否则的话,一旦被看守人发现,轻者用大柴刀砍破他们的背篓,喝令其离开此地,重则处以罚款30~50元。”[9]

实际上,这种通过制定乡规民约来维护油茶林产权和收益的方法由来已久。在《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金石通纂》收录的碑文中,有不少关于油茶林管护的内容,其中对禁止偷盗茶籽、砍伐茶树的约定进行了强调(详见本章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