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惩戒制度

三、惩戒制度

油茶林是永顺地区重要的经济林。永顺土家族乡民们十分重视对油茶林的管护。一村一寨,乡民们联合起来,共同制定了一些乡规民约,以约束和惩治偷盗山林资源的行为。为了广而告之,充分发挥规约的社会影响力,保障其约束功能,多将村规民约以文字的形式记录在案或刊刻在木牌、石碑上。在永顺地区,记录有关于油茶林管护内容的碑文比比皆是。诸如:

位于永顺县灵溪镇摆里村小桥边的《清乾隆摆里永远禁石碑》是清乾隆四十年(1775年)摆里村乡甲邀约众人,在庙前宰猪羊、敬神立约时立的碑。碑文中记录了十五条禁止条例,其中就包括“偷山粮田谷,除赔赃外,罚银三两”“叨(盗)伐杉木、桐树者,罚银一两,□亦同”两条。[26]

位于永顺县车坪乡里仁坪村的《清道光里仁坪以固社仓以靖地方碑》系清道光十九年(1839年)永顺知县陈锡麟告示内容。其中有一条“又或有痞棍盗牵耕牛、强割五谷、偷摘桐茶等子者,亦许该保保约甲长等秉公具禀,以凭一并严拿究办,决不稍宽。其各凛遵勿违”[27]

位于永顺县西岐乡的《清道光西岐乡蓄禁碑》系清道光二年(1822年)刊立。此通碑文系笔者在田野调查时发现,暂未发现有前人摘录。故将碑文摘录如下:

署湖南永顺府永顺县正堂加五级记录八次成

为严禁不法,以靖地方事

照得永邑山多田少,土瘠民贫,凡蓄有桐茶杉丛一切树木,虽属土宜之便,实为衣食之原。岂容越界偷砍强伐致滋讼端。本县莅任以来,访有无耻之徒偷砍强伐私典,或偷捡桐茶子并杂粮,一经撞获,反敢肆行凶横。更有私宰耕牛,窝贼窝赌,又有乞丐三五成群讨要勒索,种种不法,实堪痛恨,除饬差查拿,合行勒石严禁,以为永远。……仰保约居民人等知悉,自今以后尔等各务正业以期民俗敦厚。倘有匪徒仍蹈前辙,该保约及受害之人,立即指明,扭禀本县,以凭大法究惩,决不宽贷。该保约有稽查之责,勿得徇私,致于查出得究,各宜禀遵,勿违。[28]

根据碑文内容可知,桐油、茶油收入是永顺地区民众的衣食之源。清道光初期,永顺府境内砍桐茶树、偷盗桐茶果的现象颇为猖獗,引起了官府的高度重视。故道光二年(1822年)官府出面严禁,并立碑为示。永顺县现存的清道光二年所立的蓄禁碑如图5.1所示。

图5.1 永顺县现存的清道光二年所立的蓄禁碑(侯有德2021年8月18日拍摄)

立于清道光二十八年(1848年)的《清道光卡西湖示禁碑柱》中指出“永顺山多田少,土瘠民贫,端赖五谷桐茶以济食用”,然而,存在“该保境内,有等无业之徒,与外来游手好闲之辈互相明道,或荡产赌博,或酗酒许钱,籍路过田边窃割稻谷,或假上山扯草偷摘食粮。或放牛马猪羊践踏荞麦,或乘星月茔火偷窃资财,或畏难边盘伐桐茶。男子如此,妇女亦然,更有盘踞古庙油房、严洞深山,日则乞食,讹诈钱文,夜则弄壁,肥养身家”等问题,故出示晓谕众人“嗣后尔等须各位恒业,痛改前非。所有牧放牲畜应留心栓击,不可任意践踏;不准酗酒逞狂,更不准勾结滋扰……自示之后,倘有不遵,仍蹈前辙者,一经差拿或被告发,即尽法惩治,决不姑宽”[29]

位于永顺县砂坝镇官坝村的《清同治田谷垭静地安良示禁碑》立于清同治三年(1864年)十二月。根据碑文内容,可知,清同治三年十二月初二日“据绅士保约老成禀称,缘生等田谷垭地方,山多田少,地瘠民贫,仅种桐茶树木、黍麦杂粮,稍当地利,尚可聊生。乃近有不法之徒,纵斧纵斤,树木受其戕害;放猪放牛,杂粮遭其践食,生息殆尽,人民寒心。……”等问题,故出示告诫众人:“嗣后地方蓄有桐茶等树,若非己业,毋许外人盗伐;种有黍麦杂粮,亦不许纵放牲畜践食……自示之禁,倘有再犯前项不法情事,定即严拿究查,绝不宽贷。凛之慎之,毋违。”[30]

位于永顺县永茂镇卓福村六角庄组村口的《清同治六角庄公议条规碑》系同治七年(1868年)村民公立。碑文强调“我等地方六剞庄大垭充、小垭充,阖族公议,彼此同心,仰遵奉示:五谷桐茶树木,贼盗赔钱,宪示勒石刊碑,以垂久远。如有倘敢违者,重则送官严究,轻则公同发给。务期大小从公,风俗淳朴,以上体乎宪示焉则已耳”[31],并明确提出四条条规,其中一条是“有窃伐桐茶杂木者,过信谢钱四百文;罚戏壹部”[32]

位于保靖县清水坪镇魏家寨村的《民国魏家寨禁葬碑》系民国二十九年(1940年)余姓氏族刊立。碑文中刊刻了阖族公议的五条条规,其中两条分别是“二议,桐茶树木,禁止不准砍者”,“四议,或被人砍坟山树木、桐茶者,赏报口拾元”[33]

位于龙山县石牌镇桃园村的《清嘉庆桃园永遵示禁柱碑》系清嘉庆二十四年(1819年)十二月龙山知县缴继祖给示所勒。碑文主要内容是“永禁盗贼、赌博、酗酒、打降、窝赌窝娼、盗窃桐茶树木、纵畜践踏五谷、借事需索、□坟苛诈、讼棍匪痞、强丐讹讨”。[34]

位于龙山县桂塘镇乌龙山村的《清道光杨柳槽示禁柱碑》系清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十二月遵龙山知县马炳禁令刊刻。其中包括“禁偷伐竹木,桐茶菜蔬”“禁收获捡子,难拾遗”“禁山林田地,越界侵占”等条款。[35]

位于保靖县碗米坡镇陡滩村太平组凉水井寨的《清咸丰凉水井示禁碑》系清咸丰六年(1856年)永顺府官府告示。碑文指出“保邑山多田少,地瘠民贫,所有田禾山粮、荞麦豌豆、桐茶杂木等项,实属衣食之资”,但是却“有不法之徒,盗窃偷伐,侵害良民;更有窝藏窝赌,不农不商男妇,每当山粮成熟、桐茶结实之秋,日则强抢,夜则暗窃,拿获男者,诬指磕索,拿获女者,鄙赖奸情,勾引外境痞棍,寻害玆端,篾法妄为,殊堪痛恨”,故刊刻石碑,明令“阖寨不准窝留盗匪、面生歹人;春秋禁止六畜,至十月初一日放散,二月初一日收管。如不遵者,即行共同送县,法究毋宽”[36]

位于保靖县普戎镇普戎村的《清同治普戎永定章程碑》系清同治八年(1869年)彭姓氏族公立。碑文之首,言明立碑缘由是“念我一都普戎寨,田少土多,桐茶杉林之利,实居其半;地密人稠,晨行夜游之辈,闲扰其中”。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阖族约定“如有见斫伐桐茶者,无论亲疏,罚钱一千五百文,决不宽贷,除钱四百文赏给首告;倘或见而殉情,□而私□,一经闻知,反受其罚”;“每岁之交实,必俟成熟,限寒露后一日始摘茶子,寒露后十日方拾桐子。凡五谷桐茶,突窥见偷窃,罚限仿照前例”[37]

位于保靖县水银乡水银村的《清光绪水银合团款碑》系清光绪五年(1879年)他普、泽岱、五里坪、小他普、李家寨五寨村民公立。碑文中有言:“保邑山多田少,惟桐茶树需议定寒露方摘,先摘依众罚款。一切有用树木,是其出产最为郑重,不许偷砍。”[38]

位于保靖县清水坪镇清水坪村的《清光绪清水坪禁偷桐茶碑》系清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公立。碑文中有言:“照得里耶所管之红泥田、李家洞、邓家坡、采长坡、对门坡、下码头等处地方,地非膏腴,山多田少,地瘠民贫。本县出示严禁:桐茶树木、五谷杂粮冬种,每年凡捡收之日,若有 抢 撒,拿获送官;若有款内先捡之人,日夜偷窃,见者罚钱四千文。”并附四条条款,其中有一条“偷砍桐茶树木,见者罚款八百文”。[39]

原位于龙山县石牌镇桃园村的《清道光桃园永定章程碑文》系清道光二十五年(1845年)龙山知县李训芳颁示。碑文中颁示了七条条约,其中有两条与油茶林的管理密切相关。摘录如下:

劝广种树木。龙山人民,非种植无以为生,凡棓桐茶桑树,于土性相宜者,务多种之,以收地利。早棓限小暑,迟棓限秋分,茶子限寒露,桐子限霜降等节。

禁窃杂物、窝贼匪。窝藏匪盗者,准禀除,以靖地方四邻,不报者同罪。盗窃棓子桐茶谷粮等件,窃伐诸种树木,都随地随人皆可捉,凭团究,应给酬劳钱四百。见而不捉者,以窜窃议罚。桐茶子经山主收拼净尽后,始准静捡。惟棓子虽经山主收尽后,有敢捡取者,照偷棓公罚。[40]

位于龙山县三元乡南北村的《清光绪新华永定章程柱碑》系清光绪十年(1884年)龙山知县彭飞熊颁示。碑文中对“任意获取桐茶果树,肆意砍伐”等恶习予以革禁,要求“嗣后,如有前项不法痞徒肆行妄为滋扰,即陈团拘获,捆送赴县,以凭惩办,绝不姑宽。该绅亦不得挟嫌,妄拿无辜,致于咎戾”。合计四面碑文,其中第四面碑文中有一条款,明令“地方收摘桐茶,自有节候,请团议定限期,毋得违背”。[41]

原立于龙山县苗市镇西沙湖村的《清光绪西沙湖永培风水碑》于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三月刊立。碑文中言明:“桐茶杉树,不许妄伐。有妄伐者,查获罚钱四挂文;报口钱八百文。有不服约者,公惩!”[42]

现将上述碑文基本信息及碑文内容简要汇总,如表5.1所示。

表5.1 永顺地区禁偷桐茶碑文情况统计表

续表

续表

永顺地区关于油桐林、油茶林管护的碑文合计有17通。综观表5.1,可以发现几点重要信息:

第一,从性质来看,碑文主要有官府告示、村规民约、族规3种类型。其中,官府告示10通,村规民约5通,族规2通。由此可知,永顺地区官府和民众均十分重视桐茶林的管护问题。官府通过告示劝谕民众对桐茶林、油茶林加强管护,严禁偷砍油桐树和油茶树、偷盗桐籽和茶籽等行为。民众们则通过制定乡规民约,共同监督、防范破坏油桐和油茶林,偷盗桐籽和茶籽的恶行。毕竟,桐油收益和茶油收益是永顺地区重要的经济收益和税收来源,油桐林和油茶林是永顺地区重要的经济财产。

第二,从数量来看,属于官府告示的碑文明显多于属于村规民约和族规的碑文,前者分别是后两者的2倍、5倍。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了晚清民国时期永顺地区匪盗猖獗,不法之徒破坏桐茶林和油茶林、偷盗桐籽和茶籽的现象较为普遍,一度成为政府着力解决的棘手问题。

当然,值得注意的是,其中也不乏宗族或村民出面,请求官府出具告示革禁伐盗,惩罚匪盗的现象。诸如,原位于保靖县碗米坡镇陡滩村太平组凉水井寨的《清咸丰凉水井示禁碑》刊刻的是政府告示,但主要动因是“十六都生员刘学元、彭世臣、彭勇仁,乡约田国文,民人温永和、谭开绪、田世云、彭学银、彭天、徐文儒、彭国正、秦才科、向大光、彭启柱等前来具禀”[43]。碑文告示的条文格式十分正式:抬头言明所属官府,正文阐述宗族求助官府原因、目的及示禁的范围,最后重申违犯禁条会受到法律制裁,即“如不遵者,会同法究”[44]

其实,在中国南方地区,宗族求助于官府保护山林的案例屡见不鲜。究其原因,村规民约是一种自发约定的规章制度,其约束性完全建立在约定者自发、自觉的基础上,其强制效果和约束范围远远不及国家法律,“单单依靠宗族势力很难约束生活在这一片的居民,要想达到预期的目的,宗族还得借助于官府的权威性”[45]。故而,宗族利用“族中有名之人,并联合一族之力,联名赴县,请求官方力量的参与,来共同维护”永顺地区经济林,尤其是油桐林和油茶林的管护。如此一来,村规民约具有了法律效力,官府也借助宗族的力量实现辖区的精细化管理。

第三,从碑文内容来看,为了加强对油茶林的管护,官府赏罚分明,兼有明晰的惩罚、奖励之法。综观而言,惩罚之法主要有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两种。在上述碑文中,对砍伐、偷盗行为的经济惩罚十分普遍,惩罚条款明确、细致。诸如:《清乾隆摆里永远禁石碑》中明令“砍伐杉木、桐树者,罚银一两”[46];《清同治六角庄公议条规碑》中明令“五谷桐茶树木,贼盗赔钱”[47];《清同治普戎永定章程碑》中明令“如有见斫伐桐茶者,无论亲疏,罚钱一千五百文”[48];《清光绪清水坪禁偷桐茶碑》中言明“若有款内先捡之人,日夜偷窃,见者罚钱四千文”“偷砍桐茶树木,见者罚款八百文”[49];《清光绪西沙湖永培风水碑》中言明“桐茶杉树,不许妄伐。有妄伐者,查获罚钱四挂文;报口钱八百文”[50]。而行政处罚条文相对模糊,多用“严拿究查,绝不宽贷”“尽法惩治,决不姑宽”“严拿究办,决不稍宽”“重究追赔”等一言蔽之。对于管护桐茶林有功者的奖励主要体现在经济方面。诸如:《清同治普戎永定章程碑》中言明,赏“钱四百文赏给首告”[51];《清同治六角庄公议条规碑》中言明“有窃伐桐茶杂木者,过信谢钱四百文”[52];《清道光桃园永定章程碑文》中言明“盗窃棓子桐茶谷粮等件,窃伐诸种树木,都随地随人皆可捉,凭团究,应给酬劳钱四百”[53];《民国魏家寨禁葬碑》中言明“或被人砍坟山树木、桐茶者,赏报口拾元”[54]。总而言之,晚清民国时期,永顺地区已经形成了关于油茶林管护的较为完备的奖惩制度。

【注释】

[1]盛婉玉:《基于物权理论的森林资源产权制度研究》,哈尔滨:东北林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年,第26页。

[2]盛婉玉:《基于物权理论的森林资源产权制度研究》,哈尔滨:东北林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年,第30页。

[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地方志编撰委员会:《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丛书:林业志》,长沙:湖南出版社,1994年版,第244-247页。

[4]杨扬、李桦:《林地产权如何影响林业生产绩效》,《西北林学院学报》2019年第6期。

[5]张凯、成臻明:《清代改土归流后地方社会控制权的交替:以湘西永顺地区为例》,《贵州民族研究》2020年第8期。

[6]张凯、成臻明:《清代改土归流后地方社会控制权的交替:以湘西永顺地区为例》,《贵州民族研究》2020年第8期。

[7]张凯、成臻明:《清代改土归流后地方社会控制权的交替:以湘西永顺地区为例》,《贵州民族研究》2020年第8期。

[8](清)《清世宗实录》卷46,雍正四年七月乙卯条,卷92,雍正八年庚戌三月丙戌条。

[9]瞿州莲:《一个家族的时空域:对瞿氏宗族的个例分析》,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2001年版,第191页。

[10]访谈对象:肖某柱;访谈时间:2021年7月26日上午;访谈地点:湖南省永顺县城广场;访谈者:侯有德、蒋欢宜。

[11]访谈对象:张某志;访谈时间:2021年7月24日上午;访谈地点:湖南省古丈县坪坝镇对冲村秀宝油茶合作社厂房内;访谈者:侯有德、蒋欢宜。

[12]柏贵喜等:《土家族传统知识的现代利用与保护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76页。

[13]车越川等:《土家族传统生态知识多样性表达及现代价值》,《铜仁学院学报》2015年第3期。

[14]杨文君:《当代油茶产业复兴问题研究:以永顺高坪村为例》,吉首:吉首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20年,第61页。

[15]田荆贵:《中国土家族习俗》,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1991年版,第247页。

[16]田荆贵:《中国土家族习俗》,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1991年版,第248页。

[17](清)张天如纂修:《永顺府志》卷十一“檄示”,清乾隆二十八年刻本。

[18](清)董鸿勋纂修:(光绪)《古丈坪厅志16卷之重修古丈坪厅署碑记》古丈坪厅志卷十五,清光绪三十三年铅印本,笔者本想找到原碑刻,但多方打听无果,据考,该碑应立于古丈县楠竹山附近,1935年前后废屯升科毁坏。感谢原来在中共古丈县委办公室工作、现在中共湖南省委政策研究室综合处工作的文渊和原来在古丈团县委工作,现在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粮食局工作的彭昭君、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联主席向午平等人提供的信息和帮助,特此说明和致谢。

[19]邱人镐、周维梁、曾仲刚:《湖南省银行经济丛书:湖南之桐茶油》,湖南银行出版社,1943年版(中华民国三十二年五月初版,1-1500册),第189-190页,标点符号为引用者所加。

[20]碑文由侯有德收录于永顺县西岐乡村民家中。收录时间:2021年8月18日。

[21]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地方志编撰委员会:《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丛书:林业志》,长沙:湖南出版社,1994年版,第70页。

[22]张杨寒、李琴:《新时代黔东南苗族“草标”习惯法与制定法的调适》,《法制与社会》2021年第12期。

[23]张杨寒、李琴:《新时代黔东南苗族“草标”习惯法与制定法的调适》,《法制与社会》2021年第12期。

[24]张杨寒、李琴:《新时代黔东南苗族“草标”习惯法与制定法的调适》,《法制与社会》2021年第12期。

[25]柏贵喜等:《土家族传统知识的现代利用与保护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74-75页。

[26]田仁利:《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金石通纂》,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338页。

[27]田仁利:《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金石通纂》,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343页。

[28]侯有德于2021年8月18日摘录于永顺县西岐乡村民家中。

[29]田仁利:《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金石通纂》,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347页。

[30]田仁利:《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金石通纂》,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348页。

[31]田仁利:《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金石通纂》,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348页。

[32]田仁利:《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金石通纂》,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349页。

[33]田仁利:《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金石通纂》,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361-362页。

[34]田仁利:《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金石通纂》,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366页。

[35]田仁利:《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金石通纂》,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371页。

[36]田仁利:《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金石通纂》,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356页。

[37]田仁利:《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金石通纂》,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356页。

[38]田仁利:《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金石通纂》,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359页。

[39]田仁利:《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金石通纂》,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360页。

[40]田仁利:《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金石通纂》,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373页。

[41]田仁利:《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金石通纂》,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376页。

[42]田仁利:《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金石通纂》,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378页。

[43]田仁利:《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金石通纂》,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355-356页。

[44]田仁利:《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金石通纂》,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356页。

[45]卢佳林:《清代中期徽州山林保护研究》,合肥:安徽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7年,第31页。

[46]田仁利:《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金石通纂》,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338页。

[47]田仁利:《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金石通纂》,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348页。

[48]田仁利:《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金石通纂》,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356页。

[49]田仁利:《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金石通纂》,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359页。

[50]田仁利:《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金石通纂》,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377页。

[51]田仁利:《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金石通纂》,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356页。

[52]田仁利:《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金石通纂》,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348页。

[53]田仁利:《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金石通纂》,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373页。

[54]田仁利:《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金石通纂》,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36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