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茶林权属制度流变
根据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林业志》的记载,民国时期,州境内的山林田地基本归私人所有,学校、寺庙、宗族祠堂的山林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经过土地改革,地主、富农的山林田土被部分征收,祠堂、庙宇、学校、团体的所有山林被征收,分给贫农、雇农。1955年开展农业合作社以来,山林田地仍归社员所有,可自行管理,也可折价入社,由合作社统一管理。1958年,实行人民公社化,除国有林之外,全州林木归人民公社所有。1961年至1962年,集体山林全部下放到生产队管理,恢复社员自留山,国家、集体、个人三者林权明晰。“文化大革命”时期,山林产权和经营体制遭到否定,生产队山林被公社、大队随意砍伐,社员自留山林被视为“资本主义尾巴”割掉。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山林权属得到调整。1981年,湘西州推行“三定”即稳定山林权属、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林界、林权问题得到处理,并为生产队集体及所属社员个人颁发了山林权证书。1984年州委决定将承包山、责任山划归农民作自留山,并颁发“自留山使用证”,落实林业责任制,实现了生产者权、责、利统一。[3]
通过梳理,不难发现,自民国以来,我国山林产权历经了私有—公有—混合所有的转变。作为山林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油茶林的产属同样经历了私有—公有—混合所有的变化。与油茶林集体所有制相较而言,稳定油茶林长期承包经营权更有利于保障农民的收益,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因为,“明晰的林地产权下,农户拥有林地的收益权,能够完整地获得林地所带来的收益,从而降低了农户失去林地预期收益的概率,有助于激励农户增加投资力度,实现外部效应的内部化。林木较长的生长周期决定了其投资回报见效慢,若产权界定不清,则农户投资所带来的收益可能无法完全收回,这会弱化农户投资积极性”[4]。可见,油茶林权属由最初的私有制,历经集体所有制,最后回归到混合所有制,是与林业经济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相适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