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防火间距

二、防火间距

(一)厂房的防火间距

1.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4-1的规定

在执行表2-4-1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m。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相应条款的规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2)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表2-4-1的规定减少25%(见图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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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4-1 厂房之间防火间距示意图

3)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7.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4)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5)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6)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以上第2)、3)条的规定。

2.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3.厂房外附设有化学易燃物品设备的防火间距

厂房外附设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时,其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的外壁或相邻厂房外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4-1的规定。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可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

4.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二)仓库的防火间距

1.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4-2的规定,设置装卸站台的甲类仓库与厂内铁路装卸线的防火间距,可不受限制。

2.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4-3的规定。

表2-4-1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 (单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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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单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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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不大于2t,第1、2、5、6项物品储量不大于5t时,不应小于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2-4-3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单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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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表2-4-3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单层、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m。

2)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不应小于6m;丁、戊类不应小于4m。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3.3.2条给出的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2-4-2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三)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4-4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规范的相关规定。高层民用建筑防火间距示意如图2-4-2所示。

2-4-4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单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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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4-2 高层民用建筑防火间距示意图

a)高层民用建筑之间防火间距 b)高层民用建筑与普通建筑之间防火间距

在执行表2-4-4的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之和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25%。

2)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如图2-4-3所示。

3)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屋顶无天窗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如图2-4-4所示。

5)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规范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如图2-4-5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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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4-3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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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4-4 当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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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4-5 设置防火门、窗等分隔物时的防火间距示意图

6)相邻建筑通过底部的建筑物、连廊或天桥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

7)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8)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规范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