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的性能要求

二、系统的性能要求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在火灾事故状况下,所有消防应急照明和标志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为人员疏散和消防作业提供必要的帮助,因此响应迅速、安全稳定是对系统的基本要求。

1.应急转换时间

系统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s;高危险区域使用系统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0.25s。

2.应急工作时间

系统选用的蓄电池在投入使用的过程中必须满足国家标准要求,考虑到电池在日常充电老化中容量会自然下降,工作环境温度的变化也会导致电池释放容量发生变化,变化曲线如图3-11-6所示,因此规范要求系统的应急工作时间低于产品标准的要求。

978-7-111-46129-6-Part03-202.jpg

图3-11-6 电池放电容量变化曲线

3.标志灯具的表面亮度

1)仅用绿色或红色图形构成标志的标志灯,其标志表面最小亮度不能小于50cd/m2,最大亮度不大于300cd/m2

2)用白色与绿色组合或白色与红色组合构成的图形作为标志的标志灯表面最小亮度不小于5cd/m2,最大亮度不大于300cd/m2,白色、绿色或红色本身最大亮度与最小亮度比值不大于10。白色与相邻绿色或红色交界两边对应点的亮度比不小于5且不大于15。

4.照明灯具的光通量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急状态下的光通量不能低于其标称的光通量,且不小于50lm。疏散用手电筒的发光色温在2500~2700K之间。

5.系统自检

系统主电持续工作48h后每隔(30±2)d自动由主电工作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并持续30~180s,然后自动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系统主电持续工作每隔一年自动由主电工作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并持续至放电终止,然后自动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持续应急工作时间不少于30min。

6.应急转换控制

在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强制使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切换和应急投入的手自动控制装置。在设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切换和应急投入要接受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动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