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供配电

六、供配电

1)加油加气站的供电负荷等级可为三级,信息系统应设不间断供电电源。

2)加油站、LPG加气站、加油和LPG加气合建站的供电电源,宜采用电压为380/220V的外接电源;CNG加气站、LNG加气站、L-CNG加气站、加油和CNG(或LNG、L-CNG)加气合建站的供电电源,宜采用电压为6/10kV的外接电源。加油加气站的供电系统应设独立的计量装置。

3)加油站、加气站及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消防泵房、罩棚、营业室、LPG泵房、压缩机间等处,均应设事故照明。

4)当引用外电源有困难时,加油加气站可设置小型内燃发电机组。内燃机的排烟管口,应安装阻火器。排烟管口至各爆炸危险区域边界的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排烟口高出地面4.5m以下时,不应小于5m。

②排烟口高出地面4.5m及以上时,不应小于3m。

5)加油加气站的电力线路宜采用电缆并直埋敷设。电缆穿越行车道部分,应穿钢管保护。

6)当采用电缆沟敷设电缆时,加油加气作业区内的电缆沟内必须充砂填实。电缆不得与油品、LPG、LNG和CNG管道以及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沟内。

7)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选型、安装、电力线路敷设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1992)的有关规定。

8)加油加气站内爆炸危险区域以外的照明灯具,可选用非防爆型。罩棚下处于非爆炸危险区域的灯具,应选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44级的照明灯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