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一)固定顶储罐
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燃烧面积,应按储罐横截面面积计算。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水溶性液体储罐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3-7-1的规定。
2)非水溶性液体储罐液下或半液下喷射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5.0L/(min·m2),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40min。
注:沸点低于45℃的非水溶性液体、储存温度超过50℃或粘度大于40mm2/s的非水溶性液体,液下喷射系统的适用性及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
3)水溶性液体和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上或半液下喷射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3-7-2的规定。
表3-7-1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
注:1.如果采用大于上表规定的混合液供给强度,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可按相应的比例缩短,但不得小于上表规定时间的80%。
2.沸点低于45℃的非水溶性液体,设置泡沫灭火系统的适用性及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
表3-7-2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
注:本表未列出的水溶性液体,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由试验确定。
(二)外浮顶储罐
钢制单盘式与双盘式外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min·m2),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外浮顶储罐泡沫堰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罐壁顶部、密封或挡雨板上方时,泡沫堰板应高出密封圈0.2m;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金属挡雨板下部时,泡沫堰板高度不应小于0.3m。
2)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罐壁顶部时,泡沫堰板与罐壁的间距不应小于0.6m。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浮顶上时,泡沫堰板与罐壁的间距不宜小于0.6m。
3)应在泡沫堰板的最低部位设排水孔,排水孔的开孔面积宜按每1m2环形面积280mm2确定,排水孔高度不宜大于9mm。
(三)内浮顶储罐
钢制单盘式、双盘式与敞口隔舱式内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其他内浮顶储罐应按固定顶储罐对待。泡沫堰板距离罐壁不应小于0.55m,其高度不应小于0.5m。
(四)其他场所
当甲、乙、丙类液体槽车装卸栈台设置泡沫炮或泡沫枪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应能保护泵、计量仪器、车辆及与装卸产品有关的各种设备;火车装卸栈台的泡沫混合液量不应小于30L/s;汽车装卸栈台泡沫混合液量不应小于8L/s;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当保护设有围堰的非水溶性液体流淌火灾场所时,其保护面积应按围堰包围的地面面积与其中不燃结构占据的面积之差计算,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3-7-3的规定。
表3-7-3 泡沫混合液最小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
当甲、乙、丙类液体泄漏导致的室外流淌火灾场所设置泡沫枪、泡沫炮系统时,应根据保护场所的具体情况确定最大流淌面积,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3-7-4的规定。
表3-7-4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