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防烟分区

二、防烟分区

(一)一般规定

室内地面至顶棚或顶板的高度小于等于6m的场所应划分为防烟分区,并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车站站厅、站台的防火分区应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750m2

2)站台至站厅的楼扶梯等开口四周的临空部位应设置挡烟垂壁。

3)设备管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750m2

4)防烟分区不得跨越防火分区。

(二)防烟分隔措施

相邻防烟分区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挡烟垂壁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从顶棚下凸出不应小于500mm,镂空吊顶应伸至结构板面。

2)顶板下凸出不小于500mm的结构梁,可作为挡烟垂壁。

3)挡烟垂壁下缘至楼地面、踏步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3m。

4)活动挡烟垂壁应能在火灾时与火灾探测器联动,并自动下垂至设计位置。

5)车站公共区吊顶与其他场所相连通部位的顶棚或吊顶面高差大于500mm时,该部位可不设置挡烟垂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