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系统设置场所

三、系统设置场所

(一)低层和多层建筑

1.应设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建筑

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厂房(仓库)。

2)体积大于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楼以及展览建筑、商店、旅馆、病房楼、门诊楼、图书馆等。

3)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

4)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楼、教学楼、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等其他民用建筑。

5)其他高层民用建筑。

6)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对于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当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消防竖管的直径不应小于65mm。

7)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2.可不设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建筑

1)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的建筑物和室内没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小于或等于5000m3的其他建筑。

2)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层、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小于或等于3000m3的丁类厂房和建筑体积小于或等于5000m3的戊类厂房(仓库)。

3)粮食仓库、金库以及远离城镇且无人值班的独立建筑。

在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内,当有生产性质不同的部位时,可根据部位的特点确定设置或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二)高层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