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危险环境区域划分
2025年09月26日
二、爆炸危险环境区域划分
爆炸危险环境按场所中存在物质的物态不同,分为爆炸性气体环境和可燃性粉尘环境。爆炸性气体环境是指大气条件下气体、蒸气或雾状的可燃物质与空气混合物点燃后,燃烧将传至全部未燃烧混合物的环境。可燃性粉尘环境是指大气条件下粉尘或纤维状的可燃物质与空气的混合物点燃后,燃烧传至全部未燃混合物的环境。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4部分:危险场所分类》(GB 3836.14—2000)根据爆炸性气体环境出现的频率和持续时间,将爆炸性气体环境分为三个区,即0区、1区、2区,这与《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1992)的分区基本一致。不同的标准对可燃性粉尘环境区域划分不一致,《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根据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将爆炸性粉尘环境分为两个区,即10区、11区;而《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用外壳和限制表面温度保护的电气设备第1节:电气设备的技术要求》(GB 12476.1—2000),根据可燃性粉尘/空气混合物出现的频率和持续时间及粉尘层厚度,将可燃性粉尘环境分为三个区,即20区、21区、22区。爆炸危险环境类别及区域等级见表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