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参数应根据建筑物的不同用途、规模及其火灾危险等级等因数确定。
(一)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对于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系统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表3-3-2的要求。仅在走道设置单排闭式喷头的闭式系统,其作用面积应按最大疏散距离所对应的走道面积确定;在装有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表3-3-2规定值的1.3倍确定;干式系统的作用面积按表3-3-2规定值的1.3倍确定。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5MPa。
表3-3-2 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二)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对于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表3-3-3的要求。最大储物高度超过3.5m的自选商场应按16L/(min·m2)确定喷水强度。
表3-3-3 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注:表中“~”两侧的数据,左侧为“大于”,右侧为“不大于”。
(三)不同仓库内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对于不同的仓库,系统设计基本参数应根据仓库内物质的性质、储存的方式以及系统所选用的喷头类型,按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的有关规定确定。
1.堆垛储物仓库
Ⅰ级、Ⅱ级堆垛储物仓库和Ⅲ级分类堆垛储物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分别不应低于表3-3-4和表3-3-5的规定。
表3-3-4 Ⅰ级、Ⅱ级堆垛储物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注:本表适用于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9.0m的仓库。
2.货架储物仓库
Ⅰ级、Ⅱ级仓库危险级的货架储物仓库,其系统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表3-3-6的要求。
3.混储仓库
当Ⅰ级、Ⅱ级仓库危险级的仓库中混杂储存有Ⅲ级仓库危险级的货品时,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表3-3-7的要求。
表3-3-5 Ⅲ级分类堆垛储物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表3-3-6 Ⅰ级、Ⅱ级货架储物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注:表中字母“J”表示货架内喷头,“J”前的数字表示货架内喷头的层数。
表3-3-7 混杂储物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注:1.无包装的塑料橡胶视同纸袋、塑料袋包装。
2.货架内置喷头应采用与顶板下喷头相同的喷水强度,用水量应按开放6只喷头确定。
4.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仓库
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仓库,其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3-3-8的规定。
表3-3-8 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在保护最大高度范围内,如有货架应为通透性层板。
(四)局部应用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
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8m,且保护区域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2的民用建筑可局部应用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喷水强度不应低于6L/min·m2,持续喷水时间不应低于0.5h。喷头的选型、布置和作用面积(按开放喷头数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K=80快速响应喷头的系统
采用流量系数K=80快速响应喷头的系统,喷头的布置应符合中危险级Ⅰ级场所的有关规定,作用面积应符合表3-3-9的规定。
表3-3-9 局部应用系统采用流量系数K=80快速响应喷头时的作用面积
2.采用K=115快速响应扩展覆盖喷头的系统
采用K=115快速响应扩展覆盖喷头的系统,同一配水支管上喷头的最大间距和相邻配水支管的最大间距,正方形布置时不应大于4.4m,矩形布置时长边不应大于4.6m,喷头至墙的距离不应大于2.2m,作用面积应按开放喷头数不少于6只确定。
(五)水幕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水幕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表3-3-10的要求。
表3-3-10 水幕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
注:防护冷却水幕的喷水点高度每增加1m,喷水强度应增加0.1L/s·m,但超过9m时喷水强度仍采用1.0L/s·m。
(六)持续喷水时间
除特殊规定外,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0h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