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

五、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

(一)消防水池

在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道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以及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的情况下,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大于25L/s的建(构)筑物应设消防水池。不同建(构)筑物设置的消防水池,其有效容量应根据国家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经计算确定。

1.设置要求

1)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建(构)筑物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2)当室外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建(构)筑物室内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用水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

3)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可以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消防水池的总容积超过500m3时,应分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4)对于消防水池,当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用时,应有保证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2.容积计算

水池的容积分为有效容积(储水容积)和无效容积(附加容积),其总容积为有效容积与无效容积之和。

(1)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

Va=(Qp-Qbt

式中 Va——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m3);

Qp——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m3/h);

Qb——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可连续补充的流量(m3/h);

t——火灾延续时间(h)。

火灾延续时间是指从消防车到达火场后开始出水时起,至火灾被基本扑灭的时间段。

当建筑群共用消防水池时,消防水池的容积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幢建筑物的用水量计算确定。

(2)消防水池的补水。在火灾情况下,当有两条引入管且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容量方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的补充水量。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

(3)储存有室外消防用水的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供消防车取水的取水口或取水井,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凡在保护半径范围内的建筑物的消防用水都可储存在该水池内。其水深应保证消防车消防水泵的吸水高度不超过6m;取水口或取水井与被保护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外墙距离不宜小于15m,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40m,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60m,在采取防止辐射热的保护措施时可减小为40m。

(二)消防水箱

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设置消防水箱的目的,一是提供系统启动初期的消防用水量和水压,在消防泵出现故障的紧急情况下应急供水,确保喷头开放后立即喷水,以及时控制初期火灾,并为外援灭火争取时间;二是利用高位差为系统提供准工作状态下所需的水压,以达到管道内充水并保持一定压力的目的。设置常高压给水系统并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的水量和水压的建筑物,或设置干式消防竖管的建筑物,可不设置消防水箱。

消防水箱的具体设置要求如下。

1)对于工业建筑和多层民用建筑,高位消防水箱应设置在建筑物的最高部位并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5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2m3时,仍可采用12m3;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8m3时,仍可采用18m3

2)对于高层民用建筑,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的静水压力,当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的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07MPa;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的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15MPa;当不能满足上述静压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高位消防水箱储水量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小于18m3,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和一类高层居住建筑物不小于12m3,二类居住建筑不小于6m3。高层建筑并联方式的分区消防水箱的容量应与高位消防水箱相同。

3)当建筑内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还应满足最不利点处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要求;当不能满足时,应设增(稳)压设施。

4)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用的水箱,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除高层建筑串联消防给水系统外,发生火灾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高位水箱。应利用生产或生活用水管网作为其进水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