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平面布局

三、平面布局

1)车辆入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

2)站区内停车位和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站内车道或停车位宽度应按车辆类型确定。CNG加气母站内单车道或单车停车位宽度,不应小于4.5m,双车道或双车停车位宽度不应小于9m;其他类型加油加气站的车道或停车位,单车道或单车停车位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或双车停车位宽度不应小于6m。

②站内的道路转弯半径应按行驶车型确定,且不宜小于9m。

③站内停车位应为平坡,道路坡度不应大于8%,且宜坡向站外。

④加油加气作业区内的停车位和道路路面不应采用沥青路面。

3)在加油加气合建站内,宜将柴油罐布置在LPG储罐或CNG储气瓶(组)、LNG储罐与汽油罐之间。

4)加油加气作业区内,不得有“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

5)柴油尾气处理液加注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不符合防爆要求的设备,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之外,且与爆炸危险区域边界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②符合防爆要求的设备,在进行平面布置时可按加油机对待。

6)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布置在辅助服务区内。

7)加油加气站的变配电间或室外变压器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之外,且与爆炸危险区域边界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变配电间的起算点应为门窗等洞口。

8)站房可布置在加油加气作业区内,但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12)的规定。

9)加油加气站内设置的便利店、汽车服务等非站房所属建筑物或设施,不应布置在加油加气作业区内,其与站内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设备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12)有关三类保护物的规定。便利店、汽车服务等设施内设置明火设备时,则应视为“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其中,对加油站内设置的燃煤设备不得按设置有油气回收系统折减距离。

10)加油加气站内的爆炸危险区域,不应超出站区围墙和可用地界线。

11)加油加气站的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宜设置高度不低于2.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当加油加气站的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大于表4-5-5、表4-5-6中防火间距的1.5倍,且大于25m时,可设置非实体围墙。面向车辆入口和出口道路的一侧可设非实体围墙或不设围墙。

表4-5-5 汽油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 (单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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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室外变、配电站是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5OO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O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其他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按丙类物品生产厂房确定。

2.表中道路是指机动车道路。油罐、加油机和油罐通气管管口与郊区公路的安全间距按城市道路确定,高速公路、一级和二级公路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三级和四级公路按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3.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包括铁路、地铁和二级及以上公路的隧道出入口)尚不应小于5Om。

4.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面向加油站一侧的墙为无门窗洞口的实体墙时,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该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规定的安全间距的7O%,但不得小于6m。

4-5-6 LPG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 (单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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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室外变、配电站是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其他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按丙类物品生产厂房确定。

2.表中道路是指机动车道路。油罐、加油机和油罐通气管管口与郊区公路的安全间距按城市道路确定,高速公路、一级和二级公路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三级和四级公路按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3.液化石油气罐与站外一、二、三类保护物地下室的出入口、门窗的距离,应按本表一、二、三类保护物的安全间距增加50%。

4.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面向加气站一侧的墙为无门窗洞口实体墙时,LPG储罐与该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规定的安全间距的70%。

5.容量小于或等于10m3的地上LPG储罐整体装配式的加气站,其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三级站的地上罐安全间距的80%。

6.LPG储罐与站外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的独立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三类保护物安全间距的80%,并不应小于三级站的安全间距。

12)加油加气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5-7-1和表4-5-7-2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