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员职业健康实施内容
(一)职业健康条件
消防员应具备能安全地履行其职责的健康条件,包括体格、心理、体能等。申请加入消防组织的人员在加入消防组织前首先应进行体格检查;消防人员从事的职业具有较高危险性,体格检查结束后应进行心理测验;消防员的劳动强度较大,一般为重度和极度体力劳动,对体能的要求较高,在体格检查和心理测验结束后应进行体能测试。检测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221—2009)执行。
(二)职业健康监护
消防员的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心理测验、体能测试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内容。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健康检查4类:①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是指消防组织对拟从事消防职业活动并可能接触职业危害的人员应进行上岗前的健康检查。检查时间为上岗前30天以内。②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是指消防组织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消防员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的周期为1年。③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是指消防组织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消防员调离所从事的岗位前,应进行的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确定其在停滞接触职业危害因素时的健康状况。④应急健康检查。是指消防组织应对执行灭火战斗,抢险救援等任务后,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危害的消防员,及时组织的健康检查。
国家、省、市(地)级消防部队应制订年度职业健康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上各类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束后将监护资料存入个人职业健康档案,将检查结果告知消防员。职业健康检查应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经上岗前、在岗期间、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合格,无职业禁忌者或者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者,方可安排上岗或继续从事原工作岗位。
若职业健康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人员时,应通知本人,并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并向上级部门报告。对确诊的职业病人,向上级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https://www.daowen.com)
国家、省、市(地)消防部队应建立消防员职业健康档案,由专人负责。
(三)职业健康保障
消防组织应当为消防员提供必要的职业危害防护装备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各级消防部队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配备消防员职业危害防护装备。各级消防部队应按照要求落实灭火救援现场的侦检、个人防护等职业危害防护措施。例如,在未经现场侦查、没有个人防护的情况下,消防员不得进入灭火、救援现场;指挥员应根据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和性质,以及个人防护装备的性能和用途,指导消防员对个人防护装备进行选择和组合,确保身体各部位免受职业危害因素的伤害;开展训练时,应遵循科学施训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程,避免和减少训练造成的伤害等。
各级消防部队应规范职业危害防护装备的管理。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装备的领用登记、清查、使用、维护、保养、报废等管理制度;定期对职业危害防护装备进行清查、维护、保养等技能的培训与考核,确保消防员能正确、有效地发挥职业危害防护装备的功能;定期对职业危害防护装备进行性能测试,确保防护装备始终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医疗卫生服务是基层消防组织的卫生人员为本组织内的消防员提供常见病的咨询和初步治疗,对在作战、训练时发生的急性损伤进行初步处理,并为需要进行进一步诊治的消防员联系上级医疗机构。
各级消防部队按照要求设立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并配备相应医务人员、医疗设备和药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心理咨询、治疗,为处置重特大灾害事故的消防员提供现场的应急医疗服务;开展消防员职业健康宣传和消防员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提高消防员职业防护意识和能力。
国家、省、市(地)消防部队应按规定,安排消防员休假和疗养,给予消防员高危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