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印制
2026年04月09日
第三章 票据印制
第十条 武警部队票据(消字)样式由武警总部后勤部财务部统一制定,总队级单位每年5月31日前上报下一年度票据使用计划,部消防局财务处审核汇总后,由指定票据印制单位统一印制。武警部队通用收费票据和专用收费票据,由国家财政部监制,套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票据监制章”和“武警总部后勤部财务部票据监制章”;往来票据套印“武警总部后勤部财务部票据监制章”。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票据。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性票据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并加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票据监(印)制章。票据监(印)制章的形状、规格和印色,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确定。未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https://www.daowen.com)
第十二条 武警部队收费票据(消字)实行定期换版制度,一年印制一次,有效期为2年,自当年1月1日起至翌年12月31日止。行政事业性票据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换版时间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