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购领
2026年04月09日
第四章 票据购领
第十三条 购领票据的单位应实行财务独立核算,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成立财务机构或配备专(兼)职财务人员。
第十四条 武警部队票据(消字)由总队级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向消防局财务处申领;总队级单位财务部门根据部局财务处核发的票据,结合所属单位上报的年度票据需求计划,合理地分配号段、核发票据;支队级以下单位根据实际向支队后勤部门申领票据;领取票据时必须填写“票据发放及注销登记表”和“票据购领单”。对外有偿服务单位购领收费票据应持有《武警消防部队单位事业有偿服务收费许可证》。
第十五条 票据使用单位再次申领武警部队票据时,要按照程序注销已使用票据,填写“票据注销单”。票据管理员确认无误后,归档保管,并按照库存票据号段顺序核发票据。(https://www.daowen.com)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性票据由各级后勤财务部门根据批准的收费项目,向同级财政部门或其指定的票据管理机构购领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