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2026年04月0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部队票据管理,根据《军队票据管理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消防部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票据,是指消防部队单位在业务往来结算,价拨装备、被装、物资、器材,提供对外有偿服务以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经营性经济活动中,开具的收款凭证,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包括武警部队票据(消字)和行政事业性票据。
消防部队按照规定开具的收费票据,应当作为部队和地方付款单位的付款依据或报销凭证。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消防部队各级单位和部队所属仓库、医院、院校、农场、文工团以及部队内部招待所、修理所等单位的票据管理工作。(https://www.daowen.com)
第四条 消防部队票据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归口领取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消防局财务处负责武警部队票据(消字)管理工作,指导所属部队行政事业性票据管理工作;总队、支队级单位后勤财务部门负责本级及所属部队的票据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