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附则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消防部队在地方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的保障性和福利性企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消防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票据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票据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总队级单位可参照本规定,并结合部队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消防局财务处负责解释。(https://www.daowen.com)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部消防局1997年1月1日下发的《武警消防部队票据管理规定》([1997]武消发001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