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使用
2026年04月09日
第五章 票据使用
第十七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票据,不得转借、转让、代开、买卖和用于擅自开设项目的收费,往来票据和收费票据不得混用,不得利用票据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八条 各单位在使用票据前,要对票据进行登记,核对票据的种类、数量和号段,发现错号和少页的要及时退回原发放单位重新申领。
第十九条 收费单位在使用票据时,必须逐项逐栏一次填(复)写或打印,并在各联加盖收费单位财务章;对填错的废票,各联应当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备查。
第二十条 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拒收。(https://www.daowen.com)
第二十一条 年度终了,必须将票据注销单和购领单整理归档;票据有效期满,无论是否用完,都必须办理缴旧换新手续。
第二十二条 票据使用单位,遇机构调整或者撤销时,必须将未用完的票据退回发放单位,不得自行转让、销毁;单位名称变更、调动、移防、增减收费项目时,应当持有关文件到票据核发单位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