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备建设规划
2026年04月09日
第三章 装备建设规划
第十三条 装备建设规划主要包括装备建设原则、编制依据、目标任务、方法步骤、保障措施等内容。
装备建设年度计划应当依据装备建设规划制定,主要包括数量规模、质量性能、经费预算、实施方法、完成时限、职责分工、绩效考核等内容。
第十四条 装备建设规划的核心内容是装备配备,应当遵循立足国内、适量引进、牵引研发、强化功能、确保质量的原则,坚持标准配备与实战需求相结合,区域配备与建制配备相统筹,常规配备与攻坚配备相配套,数量增长与性能提升相协调。
第十五条 装备配备应当依据下列内容:
(一)《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等规范性文件;
(二)装备配备现状;
(三)特勤和灭火救援攻坚需求;
(五)城市或区域重大危险源分布;(https://www.daowen.com)
(六)城乡消防基础设施现状;
(七)地理、气候特征;
(八)地域经济状况、人口密度;
(九)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公安消防支队应当依据本地区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灭火救援实战需求,在对装备现状进行评估的基础上编制装备建设规划,通过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公安消防总队应当依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公共消防安全需求,综合所属支队的装备建设规划编制装备建设规划,通过专家论证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装备建设规划评估论证的专家应当从公安部消防局、公安消防总队消防装备专家组中选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