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备质量管理

第八章 装备质量 管理

第四十五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制度,采取新购装备验收、在用装备检查、抽样送检等方式,做好装备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装备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具备装备质量检验资格的检验员,运用检测仪器、装备检测车等技术设备,开展装备质量性能检查工作。

第四十七条 装备管理单位依据装备质量性能检查结果对装备质量和性能作出判定,准确掌握装备技术状况,存在问题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