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备库建设与管理

第二章 储备库建设与 管理

第五条 应急物资分区域定点储存,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以下简称储备库)。

第六条 储备库依托6个国家陆地搜寻与救护基地物资库(石家庄、沈阳、绍兴、广州、重庆、乌鲁木齐)和公安部消防局直属的4个被装物资储备库(北京、成都、长沙、银川)建设。

北京库由公安部消防局直接管理,其他库由所在地公安消防总队代为管理。

第七条 公安部消防局后勤处具体负责储备库的业务指导及应急物资的计划储备、招标采购、调运补充等工作

代管公安消防总队后勤部具体负责储备库的日常管理,并按照公安部消防局命令调运和拨付物资,做好申领、调运、交接和统计会计记账等工作,定期核对账目,向公安部消防局报告情况。

第八条 储备库要配备相关人员,制定岗位职责及培训计划,加强仓储、物流等业务培训,提高人员业务素质。

建立完善应急物资储备管理的制度和措施,加强值班备勤,做好各项安全防护工作。

第九条 储备库所需的建设费、维修费、设备和装备费等,由公安部消防局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其他日常运行的公杂费,由公安部消防局列入公用经费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