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拨使用

第四章 调拨使用

第十四条 应急物资的使用,由相关总队提出申请,报公安部消防局批准。

应急物资调运,由公安部消防局根据相关预案向代管总队下达调运命令,代管总队后勤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救援任务结束后,使用总队须及时将应急物资交回储备库,将使用、损耗情况报公安部消防局;代管总队须将调拨、回收情况报公安部消防局。

第十六条 各总队借用储备库的应急物资,须报经公安部消防局批准,用后及时归还,发生损耗等质等量补充。(https://www.daowen.com)

第十七条 储备库应制订科学的调运预案,实行自我运输与社会运输相结合,和铁路、民航、空军、物流等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开展跨区域调运演练。

第十八条 储备库应配备应急通讯器材,确保执行物资调运任务时通讯畅通。应急物资在出库、运输途中、抵达目的地及其他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