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备与管理

第三章 储备与 管理

第十条 公安部消防局和各储备库依托消防信息一体化建设平台,建立应急物资数据库,实行信息化管理、动态化监控、标识化包装、模块化储存、机械化搬运。

各类应急物资应分类存放,类别、名称、型号、标识清楚,确保准确、快捷调运。(https://www.daowen.com)

第十一条 应急物资出入库时,应对其质量、数量进行检验登记,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应急物资储备应实现部队储备与社会储备相结合、实物储备与企业生产能力相结合,与生产厂家建立应急物资购置、生产、运送、维修和以旧换新等机制。

第十三条 库存应急物资应定期检查,确保完整好用。

根据应急物资的性质、存放周期、需求等情况,定期将库存物资与保障区域内消防总队购置的同类物资进行等量置换,推陈储新。应急物资的置换由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实施。

库存应急物资达到使用、保管期限,未能与部队和生产厂家调换,需要报废更新的,由代管总队报公安部消防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