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装备研发与推广
第十八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加强与公安部消防研究所及其他科研机构、装备生产企业的沟通、协作,通过自主创新、技术集成或引进、吸收先进技术,引导装备的研发和改进工作。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广大官兵积极开展装备技术革新和发明。装备技术革新和发明成果的鉴定和推广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https://www.daowen.com)
第二十条 公安部消防局、公安消防总队应当积极推广应用装备科研成果,通过召开技术推广会、举办培训班和配备新型装备等方式,使装备科研成果尽快转化为部队战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