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保管与销毁
2026年04月09日
第六章 票据保管与销毁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票据的申领、入库、核发、登记、保管、稽查、销毁等日常工作。坚持票据发放与使用分管制度,票据发放和使用不得由同一人负责。
第二十四条 对已使用票据的存根联和作废票据,要按照号段顺序装订成册,归档保管,作废票据各联应一并装订,保管期满的票据存根,报分管后勤工作领导批准后,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销毁。对于过期空白票据要在票据右下角剪角作废,有效期结束后30日内收回,编造清册,报总队级单位财务部门批准后统一销毁。
第二十五条 票据管理人员和票据使用人员工作变动时,要认真编制票据移交清册,一式三份,移交人、接管人、监交人三方签字后办理移交手续,并将其与其他财务移交清册一并归档保管,以备核查。移交前,要对票据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清查核对。(https://www.daowen.com)
第二十六条 票据使用单位遗失票据时,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或上级后勤财务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