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稽查

第七章 票据稽查

第二十七条 各级后勤财务部门要建立票据年度稽查制度,对票据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总队级单位对所属单位票据使用情况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支队级单位对本级和所属单位的票据使用情况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

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隐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拒绝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级后勤财务部门对票据管理行使下列稽查权:

(一)票据的购领、使用、保管和销毁情况;

(二)报销、记账收费票据的合法性;(https://www.daowen.com)

(三)调验票据;

(四)收取费用的入账和使用管理情况;

(五)查阅、复制与票据有关的凭证、资料;

(六)对与票据有关的当事各方进行询问和调查,可以记录、录音、录像和照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