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2026年04月0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装备(以下简称装备)管理工作,使装备建设适应公安消防部队正规化、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装备,是指公安消防部队用于完成执勤训练、灭火救援、战勤保障等任务的消防车辆、消防船艇、消防飞行器、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灭火救援器材、药剂及其他专用装备与附属设施、设备。
第三条 公安消防部队装备管理工作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遵循装备的技术性能和使用规程,对装备的研发、推广、采购、仓储、配备、使用、维护、维修、退役、报废等进行全系统、全寿命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加强装备管理信息化建设,构建装备管理信息平台,实现装备管理的网络化、动态化和规范化。(https://www.daowen.com)
第五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加强装备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强化专业培训,做好装备技师的选拔、培训、考核、任用等项工作,落实装备技师在士官晋升、享受职务津贴等方面的待遇,保留技术骨干,建设以高、中级装备管理人才和装备技师为骨干的装备管理队伍。
公安部消防局和公安消防总队应当从部队、科研院所、消防产品认证检验机构、装备生产企业中聘请具有较高装备专业水平的技术人员,成立消防装备专家组,为装备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