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与处分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一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公安部消防局表彰奖励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一)在装备建设中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明显成效的;

(二)在装备建设规划、装备采购、质量监督等工作中,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成绩显著的;

(三)取得的装备技术革新、发明成果对部队战斗力提高有明显作用的;

(四)装备管理工作严格,装备业务技术突出,成绩显著的;

(五)在装备建设管理其他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馈赠、出售、交换装备的;(https://www.daowen.com)

(二)在装备采购、分配等工作中违反廉政要求的;

(三)擅自动用装备或改变装备编配用途、性能结构,造成损失的;

(四)违反装备管理规定或操作规程,造成装备责任事故或性能状况严重下降的;

(五)在装备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或对装备事故隐瞒不报的;

(六)盗窃、私藏、故意损坏装备的;

(七)挪用、截留装备经费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规定,妨害装备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