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和处罚

第八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于票据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队上级单位有权收缴和停止供应该单位票据,并责令其退还违法所得,给予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法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未按规定业务范围和收费项目使用票据的;

(二)不使用规定的票据,或者使用规定的票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三)无票据擅自收费的;

(四)擅自转借、转让、买卖、代开、销毁、涂改、混用票据的;

(五)私刻票据监制章或者伪造、印制票据的;(https://www.daowen.com)

(六)擅自承印票据或者将票据印制业务委托、转让的;

(七)不按照规定购领、填写、保管、销毁票据,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报表、资料、证件,以及拒绝财政部门或部队上级财务部门监督检查的;

(八)将消防部队票据提供给承包(租)部队招待所、服务社、空余房屋等经营者使用的;

(九)收不入账或擅自使用市场自由流通三联单的;

(十)因管理不善造成票据遗失、毁损的;

(十一)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