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觉学法知法,了解法律常识
1.法制意识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摆到了空前重要的位置,对每一个职业人员来说,法制意识是一个基本的要求。
法制意识大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观念。
第一,法治观念。依法治国,依法治企,通过法律管理国家,管理企业,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律制度。
第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观念。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人不得有超过法律之上的特权。
第三,“权利与义务”的观念。法律的内容都是关于公民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保障权利必须履行义务,一方的义务是相对方的权利,一方的权利也是相对方的义务。权利与义务观念的强弱,直接反映着“法治”观念的强弱。
2.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中国法的形式有较为明显的特点,就是成文法为主要形式。当代中国成文法形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
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它在法的形式体系中居于最高的、核心的地位,是一级大法或根本大法。
法律不是指各种法的总称,而是指中国法的形式中的一种形式。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修改的,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某一方面带根本性的社会关系或基本问题。其效力低于宪法而高于其他法,是法的形式体系中的二级大法。法律是行政法规和一般性地方法规的立法依据或基础。
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法制定、修改的,是有关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事项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低于宪法、法律而高于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由特定机关(国务院批准的市级及以上的人大及常委会)依法制定和修改,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作为地方司法依据之一,是在法的形式体系中具有基础作用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行政规章是有关行政机关依法指定的关于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国务院所属部委在本部门权限内所发布的行政性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包括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它们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