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法用法护法,维护正当权益
(1)在具体职业活动中,就是应恪守现行的法律法规,摆正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人民利益的关系,积极主动去做“应该做”和“可以做”的行为,坚决遏制私心膨胀、权钱交易、习惯行为大于制度规定等违法违纪现象,反对和抵制用违法违纪手段获取个人利益的行为,坚持用合法行为获取正当的个人利益,履行法纪的规定。把自己的职业行为纳入法制的约束下。
案例 武汉供电局汉阳营业所原核算班班长黄爱梅的蜕变[1]。
梅花在初放时凋落
1996年3月13日上午9时,武汉供电局党校礼堂座无虚席,走廊和过道也都挤满了人。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正在这里公开审理原武汉供电局汉阳营业所核算班班长黄爱梅贪污一案。
黄爱梅毕业于武汉供电技校,1985年被分配到汉阳营业所,两年后到电大脱产学习。毕业后一年,组织上就让她担任了营业所重要班组——核算班的班长。由于她业务能力强,群众关系好,工作中又能吃苦,不久就被党组织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谁也没想到,这朵初绽的“梅花”只因经不起雨雪风霜的吹打,很快就凋落了。
罪恶的第一步
1995年2月,某钢木家具厂在用电增容后,电量陡增到20000k W·h。该单位派人找到黄爱梅反映情况,认为是抄表员误抄,不愿按此电量交付电费。黄爱梅了解了情况后,也认为是抄表员失误,便将20000k W·h改为2000k W·h,并开了收据,收下了该单位600余元的电费。该单位出于感激,拿出50元酬谢费,但被黄爱梅谢绝了。这时的黄爱梅还不是个见钱眼开的人。不久,她发现营业所在微机管理方面存在漏洞,曾向主管领导反映过,并建议加强这方面的管理。当时,由于主管领导工作变动,这项工作没来得及整改。耐人寻味的是,黄爱梅后来作案,正是利用了这个管理上的漏洞。
某钢木家具厂所交的电费没有及时记账、转交,在黄爱梅手上滞留了很长时间。日子一天天过去,黄爱梅的思想也在一点点变化。既然无人知晓,这600元钱交还是不交?内心激烈的斗争,使她寝食难安。渐渐地,对金钱的占有欲开始占了上风,她觉得这笔钱神不知鬼不觉、不拿白不拿,终于,她成了金钱的俘虏,向犯罪的深渊迈出了第一步。
铤而走险
私吞600余元电费之初,黄爱梅整日提心吊胆,生怕事情败露后断送了自己的前程。可事情过了好长时间,根本没人追查这件事,她的心稍稍放下了。可她在心里不住地告诫自己:就这一次,见好就收。然而,以后发生的事使其欲罢不能。
黄爱梅的丈夫与黄爱梅原在同一个单位工作,后来停薪留职下了“海”,不识“水性”的他在商海里扑腾了一阵子,结果欠下了十几万元的债务。他想找个捷径挣钱,便想到了炒股。手中无钱,他便到汉正街一个个体老板处借了高利贷。这回他仍是财运不佳,不仅没挣到钱,而且血本无归。债主不时地上门逼债,搞得全家鸡犬不宁,老少不安。有一次,债主竟跑到营业所,当着众人面要黄爱梅“夫债妻还”,使得很要面子的黄爱梅十分窘迫。
到哪儿弄钱打发那些债主呢?黄爱梅绞尽了脑汁。无计可施之时,她心头一动:营业所每月收的电费几千万、上亿元,弄出几千、几万不过是大海中的几滴水,只要做得隐秘,不至于暴露。第一次那600元电费轻易得手,安然无恙,何不再试试?
主意打定之后,她利用单位微机管理上,特别是监督程序上存在的漏洞,一次次地贪占电费,在犯罪的泥潭中越陷越深。
自食其果
黄爱梅在贪污电费过程中,自以为做得天衣无缝,到头来却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刚开始贪污电费时,黄爱梅还是小心翼翼的,方法也很隐蔽,胃口也不算大,1995年2~6月的5个月时间里也不过拿了万元左右。然而“贪心不足蛇吞象”,她越来越不能满足于“小打小闹”了。她不再像以前那样等别人将电费送上门来再做手脚,而是将手直接伸到了用户家中。
收费是收费班的事,核算班不能到用户家中收费,可这时候的黄爱梅为了钱,连起码的职责分工也不顾了。她开始大量地在微机中增删数目,打印发票,直接到用户家中收取电费。当然,她把收费的时间都安排在同事下班后,善良的人们还以为她工作积极,在加班加点地工作呢。
8月19日晚,黄爱梅在平田小区收费,有3家用户看到不是以往的收费员,没把钱交给她。为了收到这笔钱,她找到负责该地段的收费员郭某,谎称这3户是漏收户,要郭某帮忙收上来交给她。有心人对无心人,郭某当天就到这3户家中将700多元钱收了上来,黄爱梅急忙到郭某处将钱拿走了。这时候的黄爱梅已不愿放弃哪怕一点点搞到钱的机会了。
“手莫伸,伸手必被捉”。从第一次得手到事情败露,黄爱梅共贪污电费8.5万余元,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一朵初放的梅花就这样凋落了,可恨,可惜,可恶……
(2)在学法知法的基础上,用法、护法,严格依法办事,根据法纪要求,把企业的经营活动纳入法制的约束下,用法律维护国家、企业、人民和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 张某、郭某诉供电公司供电质量问题导致家用电器损害赔偿案。
2001年5月8日,在某市和义农场嘉禾庄配电室突然短路产生火球,居民用电电压突然增高,达到400V左右,造成全村停电,大部分居民家用电器烧毁或出现故障。事故发生后,供电部门抢修班实地检查,认为事故是由于用户配电线路老化,造成电路故障,电压增高。村里居民张某、郭某认为配电室的产权单位和义农场和供电部门对此次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将两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97453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庭审中,和义农场认为此事故完全是由于供电部门的供电质量引起的,按照《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由供电部门承担责任。供电公司辩称确定产权分界是处理本纠纷的基础,因为《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明确地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因此,产权确定责任应当是此类案外的一般归责原则,而供电公司与和义农场的产权分界是清晰的,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分界原则,故障点是在分界点的用户侧的设备,《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第三条供电部门承担责任是有前提的,必须是在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的线路上,必须是供电企业的责任发生的事故,而本案不具备这两个条件,因此供电部门是没有责任的。
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供电公司的意见,判决产权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供电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