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生产销售环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在生产销售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包括直接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缴纳的消费税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缴纳的消费税。

1.直接对外销售应纳税额的计算

直接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涉及三种计算方法:

(1)在从价定率计算方法下,应纳消费税额等于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

(2)在从量定额计算方法下,应纳税额等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单位税额。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白酒采用复合计算方法。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例3-1】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19年6月15日向某大型百货商场销售化妆品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00万元,增值税额13万元;6月20日向某公司销售化妆品一批,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4.52万元。计算该化妆品生产企业上述业务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1)化妆品适用消费税税率30%

(2)化妆品的应税销售额=100+4.52÷(1+13%)=104(万元)

(3)应缴纳的消费税额=104×30%=31.2(万元)

【例3-2】某啤酒厂2×19年4月销售甲类啤酒1 000吨,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295万元,增值税税款38.25万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22.6万元。计算4月该啤酒厂应纳消费税税额。

(1)销售甲类啤酒,适用定额税率每吨250元

(2)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1 000×250=250 000(元)

【例3-3】某烟厂出售卷烟20个标准箱,每标准条调拨价格60元,共计300 000元;烟丝45 000元,不退包装物,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货已发出并办好托收手续。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如下:

20×150+300 000×36%+45 000×30%=124 500(元)

【例3-4】某烟厂购买已税烟丝2 000千克,每千克30元,未扣增值税。加工成卷烟200个标准箱,每标准箱调拨价格7 500元,全部售出。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如下:

烟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2 000×30/(1+13%)=53 098(元)

卷烟应纳消费税额=200×150+200×7 500×36%-53 098×30%=554 070.6(元)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自产自用就是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是用于直接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方面。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所谓“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是指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例如,卷烟厂生产出烟丝,烟丝已是应税消费品,卷烟厂再用生产出的烟丝连续生产卷烟,这样,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烟丝就不缴纳消费税,只对生产的卷烟征收消费税。当然,生产出的烟丝如果是直接销售的,则烟丝还是要缴纳消费税的。税法规定对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征税,体现了不重复课税且计税简便的原则。

(2)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纳税以外,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所谓“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是指把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消费税条例税目税率表所列14类产品以外的产品。所谓“用于在建工程”,是指把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本单位的各项建设工程。例如,石化工厂把自己生产的柴油用于本厂基建工程的车辆、设备使用。所谓“用于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是指把自己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与本单位有隶属关系的管理部门或非生产机构。例如,汽车制造厂把生产出的小汽车提供给上级主管部门使用。所谓“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是指把自己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无偿赠送给他人或以资金的形式投资于外单位某些事业或作为商品广告、经销样品或以福利、奖励的形式发给职工。例如,摩托车厂把自己生产的摩托车赠送或赞助给摩托车拉力赛赛手使用,兼作商品广告;酒厂把生产的滋补药酒以福利的形式发给职工;等等。总之,企业自产的应税消费品虽然没有用于销售或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但只要是用于税法所规定的范围的都要视同销售,依法缴纳消费税。

(3)组成计税价格及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其他方面,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无销售价格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是: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及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及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上述公式中所说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

上述公式中所说的“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4)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

1993年12月28日与2006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确定了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表。具体内容如表3-2所示:

表3-2 平均成本利润率表

单位:%

图示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额的计算公式可以总结如下:

应纳消费税税额=纳税人生产同类消费品销售额×消费税税率或=销售数量×单位消费税额

或=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售价作为计税依据。如果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是复合计税,则“组成计税价格”应在原计算公式的基础上,加“视同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例3-5】某汽车制造厂将自产乘用车(汽缸容量2.0升)一辆,转作自用(固定资产),该种汽车对外销售价格180 000元。计算应纳消费税额如下:

180 000×5%=9 000(元)

如果该自用车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其生产成本为150 000元,则组成计税价格如下: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150 000×(1+8%)/(1-5%)=170 526(元)

应交消费税税额=170 526×5%=8 526(元)

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170 526(元)

应交增值税税额=170 526×13%=22 168(元)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或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进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2.代收代缴税款的规定

如确属税法规定的委托加工行为,受托方必须严格履行代收代缴义务,正确计算和按时代缴税款(若受托方为个体经营者,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在与委托方办理交货结算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对于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税款的,不能因此免除委托方补缴税款的责任。在对委托方进行税务检查中,如果发现受其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税款,则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受托方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委托方要补缴税款,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是:如果在检查时,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经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如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3.组成计税价格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受托方(代扣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当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或无销售价格的,不能列入加权平均计算。如果当月无销售或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及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及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的材料实际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为不合理,税务机关有权重新核定材料成本。“加工费”是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的辅助材料实际成本)。

【例3-6】A企业受托加工一批应税消费品,委托方提供的材料成本9 500元,双方协商加工费为1 200元,消费税税率为10%,计算A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9 500+1 200)/(1-10%)=11 888.89(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11 889×10%=1 189(元)

委托方在向A企业付款时,除了按合同规定支付1 200元加工费外,还应向其支付1 189元的消费税税额。

(三)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https://www.daowen.com)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关税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算方法介绍如下。

1.从价定率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算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例3-7】某公司进口成套化妆品一批。该成套化妆品中,CIF价格为400 000元,设关税税率40%,消费税税率30%。有关的计算公式如下: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400 000+400 000×40%)/(1-30%)=800 000(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800 000×30%=240 000(元)

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800 000(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800 000×13%=104 000(元)

公式中所称“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2.从量定额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3.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办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 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应税消费品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进口环节消费税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不得给予减税、免税。

(四)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为了避免重复征税,现行消费税规定,将外购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可以将外购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给予扣除。

1.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1)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下列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对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或者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原料),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款,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

①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②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③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④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⑤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⑥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⑦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⑧对外购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

⑨外购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应税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

上述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是指购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款)。由于我国近期多次调整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纳税人外购应税油品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根据其取得的外购应税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来确定具体扣除金额,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为调整前,则按照调整前的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计算扣除消费税;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为调整后,则按照调整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计算扣除消费税。

另外根据《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从葡萄酒生产企业购进、进口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的,准予从葡萄酒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所耗用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如本期消费税应纳税额不足抵扣的,余额留待下期抵扣。

【例3-8】2×19年,A企业3月初库存外购应税烟丝金额100万元,当月又外购应税烟丝金额500万元(不包括增值税),月末库存烟丝金额60万元,其余均被当月生产卷烟领用。请计算卷烟厂当月准许扣除的外购烟丝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烟丝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30%

当期准许扣除的外购烟丝买价=100+500-60=540(万元)

当月准许扣除的外购烟丝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540×30%=162(万元)

(2)外购应税消费品后销售。

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如需进一步)深加工、包装、贴标,组合的珠宝玉石、化妆品、酒、鞭炮焰火等,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2.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因为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因此,委托方收回货物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已纳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下列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高档化妆品原料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烟火原料生产的鞭炮、烟火。

(5)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成品油。

(9)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

上述当期准予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是: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纳税人以进口、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油品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分别依据《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扣除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例3-9】某日化厂9月委托甲厂加工化妆品A,收回时被代扣消费税4 000元,委托乙厂加工化妆品B,收回时被代扣消费税5 000元。该厂将两者继续加工生产化妆品M出售,当月销售额440 000元。该厂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2 700元,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3 300元。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如下:

当月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2 700+4 000+5 000-3 300=8 400(元)

本月应纳消费税款=440 000×8%-8 400=26 800(元)

【例3-10】某卷烟厂8月份外购烟丝价款100 000元,月初库存外购已税烟丝75 000元,月末库存外购已税烟丝36 000元;当月以外购烟丝生产卷烟的销售量为28个标准箱,每标准条调拨价格40元,共计280 000元。有关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月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75 000+100 000-36 000=139 000(元)

当月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139 000×30%=41 700(元)

当月应纳消费税税额=28×150+280 000×36%-41 700=88 200-41 700=63 300(元)

(五)消费税出口退税的计算

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1.出口免税并退税

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以及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外贸企业只有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才可办理退税,外贸企业受其他企业(主要是非生产性的商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是不予退(免)税的。

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金额;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数量;属于复合计征消费税的,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的计税依据分别确定。

消费税应退税额=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比例税率+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定额税率

2.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免征消费税,不予办理退还消费税。免征消费税是指对生产性企业按其实际出口数量免征生产环节的消费税。不予办理退还消费税,因已免征生产环节的消费税,该应税消费品出口时,已不含有消费税,所以无须再办理退还消费税。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具体是指一般商贸企业,这类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一律不予退(免)税。出口货物的消费税应退税额的计税依据,按购进出口货物的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