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税务处理
2026年01月15日
三、税务处理
(一)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二)债务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
(1)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①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https://www.daowen.com)
②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下述(2)规定的比例。
③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动。
④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下述(2)规定的比例。
⑤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2)企业重组符合上述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各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