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

四、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

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是实际占用耕地的面积数量。以平方米为单位,采用定额税率,一次征收,并以县为单位,根据人均占用耕地的多少,规定有幅度的税率。一般来说,人口稠密、人均耕地较少、经济比较发达、非农业占地问题比较突出、土地质量较好的地方,税率就高些;反之,税率就低些。农民新建自用住宅,则从轻征税。具体规定如下:

(1)以县为单位,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含1亩)的地区,10~50元/平方米。

(2)人均耕地在1~2亩(含2亩)的地区,8~40元/平方米;人均耕地在2~3亩(含3亩)的地区,6~30元/平方米;人均耕地在3亩以上的地区,5~25元/平方米;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规定税额减半征收;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50%。(https://www.daowen.com)

为协调税收政策,避免毗邻地区税额悬殊,以利于组织开展征收管理工作,保证耕地占用税的顺利实施,财政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核定的每平方米平均税额为:上海市45元,北京市40元,天津市35元,浙江、福建、江苏、广东省各为30元,湖北、湖南、辽宁省各为25元,河北、山东、江西、安徽、河南、四川省各为22.5元,广西、陕西、贵州、云南省区各为20元,山西、黑龙江、吉林省各为17.5元,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省区各为12.5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所属县(市)的适用税额,可根据不同情况,有差别地核定,但全省平均数不得低于上述核定的平均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