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税务处理

二、税务处理

(一)汇算清缴期内非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对于以上非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会计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进行处理。产生的永久性差异,按照“调表不调账”的原则进行处理,即只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上作纳税调整,而在账务上不作调整。

(二)汇算清缴期后非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https://www.daowen.com)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应计未计、应提未提扣除项目,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也就是说,税法上对于汇算清缴期后上年度的应计未计费用不允许在发现年度扣除,但税务机关为了堵塞税款流失的疏漏,对于不列、少列等应计未计收入,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视为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应在发现当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加收滞纳金,数额较大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