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2026年01月15日
二、
销售应税消费品的
会计处理
因消费税是价内税,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售价包含消费税(但不包含增值税),所以,企业缴纳的消费税应记入“税金及附加”,由销售收入补偿。作会计分录如下:
销售实现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实际缴纳消费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发生销货退回及退税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如按规定不予免税或退税的,应视同国内销售,按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销售的会计处理与前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密切相关,也受销售方式、结算方式的影响,是在进行增值税会计处理的基础上,进行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例3-11】某企业9月销售乘用车15辆,汽缸容量为2.2升,出厂价150 000元/辆,价外收取有关费用每11 000元/辆。有关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消费税税额=(150 000+11 000)×9%×15=217 350(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150 000+11 000)×13%×15=313 950(元)
根据上述有关凭证和数据,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2 728 9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 41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13 950
借:税金及附加
217 35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17 350
上缴税金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313 950
——应交消费税
217 350
贷:银行存款
531 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