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首饰、钻石首饰零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自购自销
企业销售金银首饰、钻石首饰应交的消费税,借记“税金及附加”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
金银首饰、钻石首饰连同包装物一起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金银首饰、钻石首饰的销售额计缴消费税。
随同首饰销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及应交消费税,均与主营业务收入和税金及附加一起计算和处理;随同首饰销售而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贷记“其他业务收入”账户,其应交消费税(税率同商品)借记“其他业务成本”账户。
【例3-25】某金银首饰商店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的企业。8月份实现以下销售业务:
(1)销售给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经营金银首饰单位金项链一批,销售额为2 648 000元。
(2)销售给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经营金银首饰单位金首饰一批,销售额为1 845 000元。
(3)门市零售金银首饰销售额3 415 800元。
(4)销售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其包装物金额为314 500元,未合并入金银首饰销售额内,作为其他业务收入。(https://www.daowen.com)
(5)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换出金银首饰按同类品种销售价计算为1 644 000元,收回旧金银首饰作价916 000元,实收回金额为728 000元。
该商品8月份应交消费税、增值税如下:
(1)消费税税额。
金银首饰零售应纳消费税税额=(1 845 000+3 415 800+728 000)÷1.13×5%=264 991.15(元)
包装物应纳消费税税额=314 500÷1.13×5%=13915.93(元)
(2)增值税销项税额。
金银首饰=(2 648 000+1 845 000+3 415 800+728 000)÷1.13×13%=993 614.16(元)
包装物销项税额=314 500÷1.13×13%=36 181.42(元)
(二)受托代销
企业受托代销金银首饰时,消费税由受托方负担,即受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如果是以收取手续费的方式代销金银首饰,收取的手续费计入代购代销收入,根据销售价格计算的应交消费税,相应冲减代购代销收入,销售实现时,借记“代购代销收入”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
不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的,通常是由双方签订首饰的协议价,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代销货款,受托方实际销售的货款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己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受托方缴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与自购自销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