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例分析
【例9-1】研发费用的涉税会计处理。2×19年年初,甲公司经董事会批准研发某项新型技术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一项专利权。该公司在当年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原材料成本为562万元,直接参与研究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804万元,用银行存款支付的其他费用234万元,共计1 60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支出320万元,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前发生的支出580万元,符合资本化条件后发生的支出700万元。2×19年底,该项新型技术已经用于产品生产而达到预定用途,预计使用寿命为10年,净残值为零,采用直线法摊销其价值。2×19年度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为2 000万元;假定2×20年度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仍为2 000万元,适用税率改为25%,除研发费用外,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等相关规定,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发生研发支出时: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9 000 000
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7 000 000
贷:原材料
5 620 000
应付职工薪酬
8 040 000
银行存款
2 340 000
(2)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研发支出计入当期损益时:
借:管理费用
9 000 00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9 000 000
(3)同时满足无形资产的各项条件确认为无形资产时:
借:无形资产
7 000 000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7 000 000(https://www.daowen.com)
(4)2×19年度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
①当期应纳税所得税额=20 000 000-9 000 000×75%=13 250 000(元)
应交所得税=13 250 000×25%=3 312 500(元)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
3 312 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 312 500
②递延所得税: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初始确认时不影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所以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5)2×19年度摊销无形资产价值:
借:制造费用——专利权摊销
700 000
贷:累计摊销
700 000
(6)2×20年度当期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
①当期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税=20000000-(700000×175%-700000)=19475000(元)
应交所得税=19 475 000×25%=4 868 750(元)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
4 868 75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4 868 750
②递延所得税:因为初始确认时不确认递延所得税,后期持有摊销也不确认递延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