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税务处理
2026年01月15日
三、税务处理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
在税务处理方面,应主要分为以下四种方式:
(1)如果企业将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未做计提减值准备)转换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将持有并在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转换为自用形式,那么可以将土地使用权确认成无形资产。
(2)企业将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已做计提减值准备)转换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有所差异,需做纳税调整。
(3)企业将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模式)转换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其税收基础不便,根据会计处理中的原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中。
(4)如果房地产开发商将存货房地产转换成投资性房地产,无论是哪种计量模式,都应该按照销售进行收入确认,并以公允价值作为其纳税基础。(https://www.daowen.com)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处理
1.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税务处理强调的是“客观性”,认为成本与费用必须确定,而不是由纳税人主观臆断或预测。因此,税务处理时并不承认会计处理中的资产减值准备,也就是当投资性房地产未产生实际损失之前,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计提减值准备;除非在该资产进行处置时,才可提取减值准备;有关折旧计提、费用摊销等项目,也根据税法的规定,符合标准方可税前扣除。
2.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在税务处理方面,如果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以公允价值模式后续计量,那么不确认公允价值的变动损益在纳税方面的优惠,需要对纳税进行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