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的会计处理

四、 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的 会计处理

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应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但在会计处理上,投资不宜作销售处理。因为投资与销售两者性质不同,投资作价与用于投资的应税消费品账面成本之间的差额应由整个投资期间的损益来承担,而不应仅由投资当期损益承担。但现行税法要求作销售处理,主要是基于不影响所得税的计算。

企业在投资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及“存货跌价准备”等账户,按该应税消费品的账面成本,贷记“库存商品”或“自制半成品”及“银行存款”等(反映支付的相关税费)账户,按合同作价与账面成本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账户,但税法规定,其金额要计入同期应税所得额。按投资应税消费品售价(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的应交消费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

【例3-14】某企业7月以20辆乘用车(2.0升)向市出租汽车公司投资。双方协议,税务机关认可的每辆汽车售价为150 000元,每辆车的实际成本为120 000元。有关的计算公式如下:(https://www.daowen.com)

应交增值税税额=150 000×13%×20=390 000(元)

应交消费税税额=150 000×5%×20=150 000(元)

根据上述有关凭证和数据,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2 400 000

贷:库存商品

2 400 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

54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90 000

——应交消费税

15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