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契税会计

第八节 契税 会计

契税是因房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而发生产权转移时,依据当事人双方订立的契约,由承受人缴纳的一种税。契税是一种行为税,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它起源于1600年前东晋的“估税”。北宋时期,契税逐渐趋于完备。元、明、清等都征收契税,直至今日。1950年4月3日,由政务院颁布《契税暂行条例》,在全国城市和已完成土改的乡村征收契税。后来,国家规定土地不准自由买卖,许多城市对私房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契税的征收范围缩小了。但是,只要发生房屋买卖、典当、赠与、交换等产权转移,仍应按规定征收契税。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与企业投资兴建了大量商品房,并鼓励城乡私人建房、买房、原有私房陆续退还原房主,房屋买卖等产权转移情况增多,契税税源也随之不断扩大。改革开放后,我国从1990年恢复征收契税。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并从当年10月1日起实施。在我国现有24个税种中,契税是近年增长最快的税种,在地方固定税收收入中,排名第二,仅次于城市维护建设税。